大家好,我是小彭。
前几天刷到一个谈论 “什么是原创?” 的视频,可能是自己也是创作者的缘故,视频也引发了我的一些思考。另外,我更多地去搜索了相关话题的内容,也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法条内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著作权的指导性案例。综合以上内容,分享到小彭现阶段我对于 “原创” 的理解。
我认为对于原创的理解,应该从 2 个角度来看 —— 著作权 + 用户。著作权角度是立足于创作者的权益,是原创的基础标准,而用户角度是立足于用户的权益,是高价值原创的标准。 只有同时从著作权角度和用户角度看待一个作品,才能完整地体现一个作品的原创性。
注意: 本文涉及的法条内容及其观点仅作为学习使用,不构成参考意见。
学习路线图:
在法律概念中,著作权与专利权有相似之处,我们先理解清楚它们的区别。虽然新发明新专利也属于创作行为,但是我们今天讨论的原创主要是指著作权中的创作行为,不包含发明权中的创作行为,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呢?简单一句话 —— 保护对象不同:发明权保护的是思想本身,而著作权保护的是这个思想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
举个例子,Apple 公司的 iPhone 14 Pro 系列中灵动岛设计就是一个独创性的思想,受专利权保护(如果 Apple 申请了设计专利),其他人未经许可不能使用完全相同的设计,也不能再申请相同专利。专利权具备非常强烈的排他性。
而 Apple 公司对于灵动岛的宣传视频或营销文就是对灵动岛这一思想的表现形式,受著作权保护,其他人未经许可不能使用这些宣传视频或文章,但任何人都可以创作新的视频或文章来表达自己对于灵动岛的观点,且都拥有各自的著作权。
iPhone 14 Pro 灵动岛
—— 图片引用自 Apple 官网
这个例子应该能够比较清楚地体现著作权和专利权最主要的区别 —— 保护对象:
理解了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之后,我们再回到 “什么是原创” 的问题。
先说结论, 从著作权角度看,原创作品是指对某个思想或观点的独创性表达,在原创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改编、翻译或汇编等)并加入新的独创性表达所形成的新作品,也具有著作权,但在发行(复制、传播或商业表演等)时需要取得原作品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首先,可以先看一下百度词条对于 “原创” 的解释:
原创是独立完成的创作。
原创不属于歪曲、篡改他人创作或者抄袭、剽窃他人创作而产生的作品,亦不属于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他人已有创作而产生的作品。
—— 百度词条
这个观点我是不完全认同的。
这个判断并不是小彭臆想的,我在《著作权法》中找到了相应的法条依据:
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而不保护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本身。
所谓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 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这些形式包括:(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视听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第十三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 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十五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 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十六条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 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我们将以上三段法条连接起来,“原创作品” 的概念就已经比较清晰了。 2 个关键词:表达 + 独创性 ,具体可以分为 3 点:
如果你的 “作品” 不符合以上要求,至少在法律层面是不被保护的。除了法律层面,我认为还需要加上一个很微妙的 “平台规则”,即各个内容平台的作品规范。基于平台规则,各个内容平台能够引导平台生态实现 “创作者 - 平台 - 读者” 三者的权益平衡。平台规则虽然不具备法律效应,但主要也是站在著作权的角度来看的。
举几个例子帮助你理解:
例如,虽然《静夜思》和《Tranquil Night》表达的是同一个思想,并且它们是对这个思想不同的独创性表达,因此都具有著作权,但后者在发行时需要署名原作者(虽然超过 50 年保护期不用获得许可和支付报酬,但署名权不受保护期限制,所以必须署名原作者);
再举个例子,抖音从 2022 年开始越来越注重 “同质化” 治理,对判定为高度同质化的内容和账号会进行限流或封禁,平台的这个行为有法律依据吗?我认为体现在上述第 2 点。同质化内容相当于是对原作品进行简单机械的 “二次创作”,里面的道具、服装、文案都高度类似,并未引入新的独创性表达,是不具备著作权的。
再举个例子,某主播在直播时唱《向天再借五百年》被起诉,我认为体现在上述第 3 点。唱歌属于对原作品进行独创性的表达,具有新的著作权,但在直播存在商业行为,且表演时未取得原作品作者的许可,因此存在侵权可能。注意关键词在 “商业表演”,如果是免费表演已经发表过的作品,不构成侵权。
另外,我总结了对于原创作品的常见误区:
在著作权角度上,只要具备独创性表达的作品都属于原创作品。但是,只满足著作权标准就是用户喜闻乐见的作品吗,我认为不是。
站在用户角度,阅读或观看作品的目的是获取足够的信息增量或情绪增量。 例如,观众观看艺术表演,是希望获得更多对艺术的感知,获得对美的愉悦;读者在阅读技术文章,是希望获得更多知识积累,加深对技术的认识;读者在阅读资讯时,是希望获得未知的增量信息。如果以上需求得不到满足,即使该作品是法律意义上的原创作品,但是对于用户来说依然是无价值或者低价值的作品。
那么,以文章为例,什么样的文章才是能够带来信息增量或者情绪增量的好文章呢?我认为需要具备 2 个要素:
在 “原创观点” 的理解上,也容易产生误区:
在《创作者故事》系列的后序文章中,我们谈论的所谓 “好文章”,也是基于这两个角度去思考的 —— 怎么输出原创观点(高质量)& 怎么精准投放(高匹配)。
人类绝大多数原创观点,都是伟大先贤的残羹冷炙。 —— 罗翔。写到这里,小彭也回想起三年前入职时导师对我说过的一句话:“不要强求在工作中实现大创新,而是实现微创新”,至今印象深刻。
今天,我们从著作权和用户两个角度分析了 “什么是原创”。小彭针对这个问题也阅读了很多观点、法条和裁判案例,有一些自己的思考和认识。但不想让文章显得过于枯燥,很多细节没有解释到位,也欢迎你在评论区或公众号像我提问。
小彭目前的创作作品表现形式主要以图文文章和代码的形式存在,后续,会有视频形式的内容与大家见面,正好这次也加强了对 “著作权” 的理解,避免以后在视频创作过程中踩坑。
关注我,了解更多创作者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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