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颁发给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合法准入资质;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条件:
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力
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游戏产品业务,除上述条件外,注册资金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
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的互联网文化单位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