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涉及多重继承,C++社群便分为两个基本阵营。其中之一认为:如果单一继承是好的,多重继承一定更好。另一阵营认为:单一继承是好的,但多重继承不值得拥有。本条款主要目的是让大家了解这两个多重继承的基本观点。
最先要认清的一件事是:使用多重继承会导致 class 可能从一个以上的 base class 继承相同名称
(如函数,变量,typedefs等),那会导致较多的歧义
。C++在解析重载函数调用时,会先查找是否具有对此调用匹配的函数,找出最佳匹配后再检验其可取性。这意味着即使在 base class 声明为 private 的函数也会被纳入匹配的范围,导致可能的二义性问题
。
为了解决这个歧义,你必须明确指出你要调用哪个 base class 的函数。例如 xxx::yyy()
。
多重继承中,如果有一个 derived class 可由 base class 经过多个路径到达,你就必须面对这样一个问题,是否打算让 base class 的成员变量经由每一条路径被复制
?比如下面例子:
如果 File 成员每一条到 IOFile 的路径都被复制,意味着 IOFile 将持有两份一模一样的 File 成员。但简单的逻辑告诉我们,这种重复是没有必要的。
C++ 的默认做法是执行复制
。如果你不想要这种复制的默认行为,可以使用 virtual 关键字
,使 File 成为 virtual base class。
这样可以保证 IOFile 只会持有一份来自 File 的成员。
从合理行为的观点来看, public 继承应该总是使用 virtual
。这样总是可以保证 derived class 总是不会重复获得成员。但是合理并不是唯一观点,virtual 继承需要付出代价
,使用 virtual 继承的那些 class 产生的对象往往比 non-virtual 继承的对象体积大,访问速度慢。种种细节因编译器不同而异,但可以确定一点,你得为此付出代价。
virtual 继承的成本还包括其他方面。比如 virtual class 的初始化责任是由继承体系中最底层的(most derived)class 负责,这暗示 class 若派生自 virtual classes 而需要初始化,必须认识其 virtual class,不论继承体系有多少,且必须负责其所有 virtual class 的初始化责任。
我对 virtual base classes 的看法很简单:第一,非必要不要使用 virtual classes,平常请使用 non-virtual 继承。第二,如果你必须要使用 virtual base class,请避免在类中放置数据。这样就不必担心 virtual classes 的初始化责任。类似 interfaces 的结构很适合于此。
那么对于接口和实现分开的设计
,多重继承显然就可以发挥其作用。举个 Person class 的简单例子:
class IPerson {
public:
virtual ~IPerson() = default;
virtual std::string GetName() const =0;
};
class IPersonImpl {
public:
virtual ~IPersonImpl() = default;
explicit IPersonImpl(std::string InName): Name(std::move(InName)) {}
virtual std::string GetNameImpl() const {
return Name;
}
private:
std::string Name;
};
class APerson : public IPerson, private IPersonImpl {
public:
explicit APerson(const std::string& InName)
: IPersonImpl(InName) {}
std::string GetName() const override {
return IPersonImpl::GetNameImpl();
}
};
使用 public 继承其接口,private 继承其实现,似乎是再完美不过的一件事。这个例子告诉我们,多重继承也有它的合理用途。
最后,我想说,多重继承只是面向对象工具箱的一个工具
而已。和单一继承相比,它通常比较复杂,使用上也难以理解。所以如果你有个单一继承的方案,也有一个多重继承的方案,那么单一继承的设计方案一定比较受欢迎。然而有时候多重继承确实是完成任务之最简洁,最易维护,最合理的方案,那就别害怕使用它们,只要确定,你的确是在明智而审慎的情况下使用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