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合作保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正在就 _进行技术和商务沟通,双方在洽谈或履约期间,甲方可能会接触或掌握乙方的某些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合作产品的设计方案、实验数据、商务条件等(不论这些信息是以口头、书面、电子文档或其他任何形式表现的)。前述信息以下均简称为:“保密信息”。
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为“乙方”,接受保密信息的一方为“甲方”。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规定保守乙方的保密信息,是甲方接收此类信息的前提条件。双方协议如下:
- 甲方不得将乙方的保密信息以任何途径、任何方式、有意或无意地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 甲方不得对外使用乙方的保密信息,也不得在自己的组织(包括但不限于除与乙方有交接工作以外的其他甲方人员、甲方的关联企业或关联自然人)内流通,除非是为与乙方人员或授权代表商谈、讨论和协商之需或在本协议签署后经乙方书面授权。
- 甲方不得为除本协议规定的情形以外的自身利益或任何其他方的利益而使用乙方的任何保密信息。
- 保密信息不包含以下内容:
- 已经公布于众的信息,但不包括甲方或其代表违反本协议规定未经授权所披露的。
- 在乙方向甲方披露前,甲方已经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知悉的信息。
- 法院或政府已将相关规定通知乙方,命令乙方进行披露的信息。
- 所有由乙方或与乙方的关联方提供给甲方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案、清单、会议纪要、凭证、证书等,应仍为乙方的财产,且乙方或乙方的关联方要求时,甲方应立即归还原件和所有据此制作的副本。
- 若双方最终达成合作协议,则本协议自生效日起至合作协议(或购销合同)履行完毕期间一直保有完全的法律效力;若双方最终未达成合作协议,本协议仍具有法律效力,但有效期为自本协议生效日起的两年内。
- 因甲方原因,导致保密信息泄露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并担负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商业经济损失,以及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合理的律师费、代理费、咨询服务费等其他经济损失)。
- 本协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如双方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时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地址:
法人代表:
代 理 人:
年 月 日
乙方地址:
法人代表:
代 理 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