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
甲方: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
鉴于在双方将要进行的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 “信息一体化项目”(以下简称“XXX项目”)实施以及合作过程中,需向对方提供有关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提供方合法所有,特制定本保密协议:
本合同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专有技术、技术数据、技术诀窍、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乙方从甲方获得的与项目有关或因项目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甲方从乙方获得的与项目有关或因项目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对拥有方的商业秘密,接受方在此同意:
商业秘密拥有方同意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下述情形:
任何时候,只要收到商业秘密拥有方的书面要求,接受方应立即归还全部商业秘密资料和文件,包含该商业秘密资料的媒体及其任何或全部复印件或摘要。如果该技术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或载体中,则应删除。
本协议有效期五年,其中,乙方取得的关于甲方的机密,具有永久保密性。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解释。由于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应提交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并按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仲裁裁决另有裁定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本协议作为“XXX项目”项目合同的附件,与“XXX项目”项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任何期限里没有行使其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不能解释为他已经放弃了该权利。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部分、条款或规定是不合法的或者是不可执行的,协议其他部分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仍不受影响。
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未经双方事先书面达成一致意见,本协议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而更改。除非本协议的任何意思表示或保证具有欺诈性,本协议业已包含了双方对合约事项的全部理解,它可取代此前的所有相关意思表示、书面材料、谈判或谅解。
甲 方 | 公司名称: 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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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方 | 公司名称: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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