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
本保密协议(“合同”)于2014年 月 日(“生效日期”)由以下双方签订: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陕西府谷代表团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背景:
经双方协商,达成本协议。
签约双方应遵循以下原则:
1.1 本保密协议中所涉指的保密资料是指乙方在参观过程中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信息资料,包括设备现场、工艺流程、工程合同、数据资料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是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2.保密责任
2.1为避免泄密,双方应遵守:
1)双方保证该保密信息仅用于与合作有关的用途或目的。
2)乙方应采取尽可能的措施对所有来自甲方的信息严格 ,包括执行有效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
3)乙方无权修改或移除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版权注释。
4)乙方保证保密信息仅可在乙方从事该项目研究的负责人和雇员范围内知。
2.2根据协议规定,乙方在收到信息后对该信息的保密期限为 年。
3.其他
3.1 本保密协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适用法律管理和解释。签约双方均同意任何有关本保密协议的争议都无条件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庭管辖。
3.2本保密协议签订后立即生效,但对于以下情况签约双方都不负担责任:
1)非乙方错误导致的信息公开;
2)乙方可以证明,在甲方披露之前其在无保密义务的基础上正当掌握的资料;
3)乙方能够以书面形式合理证实其独立开发的、且其在开发时未直接或间接使用本合同项下收到的保密资料的资料。
3.3本保密协议终止条件:违反本协议规定,且在一方(前者)发现并通知另一方(后者)后,后者于三天内没有能够改正。协议终止后,乙方得到的任何保密信息应立即返还给甲方。
3.4本协议对甲乙双方各自的受益者、继承者以及指派者均有效。本协议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不能被指派或分配。
3.5本协议的条款只有甲乙双方签字的书面修改稿方为有效修改。
3.6本协议的任一条款如果被认定为是无效的或者不可实施的,该部分将从被认定时失效。同时甲乙双方应同意:
1)谈判确定尽可能接近原有条款含义的公平合理的新的条款,
2)本协议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3.7违约责任。如乙方违反本协议,钱款形式的损害赔偿不是充分的补救;除了所有其他补救之外,甲方应有权获的依约履行和禁止令,以作为上述违约的补救。上述补救不得被视为对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唯一补救,而应是对甲方根据法律可取的的所有其它补救的补充。
3.8本协议包含了签约双方关于此类问题的相互理解和共识。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盖章: 盖章: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