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律是事物之间内在的本质联系。这种联系不断重复出现,在一定条件下经常起作用,并且决定着事物必然向着某种趋向发展。也叫法则。
规律是自然界和社会诸现象之间必然、本质、稳定和反复出现的关系
规律是事物之间的内在的必然联系,决定着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向。 规律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规律是客观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本质联系,具有普遍性的形式。规律和本质是同等程度的概念。
客观性规律:它是客观的,既不能创造,也不能消灭;不管人们承认不承认,规律总是以其铁的必然性起着作用。规律=真理:这个世界任何物质都受规律约束,彼此对立又互相联系统一。
规律亦称法则。客观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本质联系,具有普遍性的形式。规律和本质是同等程度的概念,都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深藏于现象背后并决定或支配现象的方面。
“规律”在“意识”中被抽象为“逻辑”概念,即“逻辑”的本质是“规律”;而“规律”在“客观世界”中的“本质”就是“事物间的联系”。
规律也称为法则,规律=真理
亦称法则。客观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本质联系,具有普遍性的形式。规律和本质是同等程度的概念,都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深藏于现象背后并决定或支配现象的方面。然而本质是指事物的内部联系,由事物的内部矛盾所构成,而规律则是就事物的发展过程而言,指同一类现象的本质关系或本质之间的稳定联系,它是千变万化的现象世界的相对静止的内容。规律是反复起作用的,只要具备必要的条件,合乎规律的现象就必然重复出现。
世界上的事物、现象千差万别,它们都有各自的互不相同的规律,但就其根本内容来说可分为自然规律、社会规律和思维规律。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都是客观的物质世界的规律,但它们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自然规律是在自然界各种不自觉的、盲目的动力相互作用中表现出来的;社会规律则必须通过人们的自觉活动表现出来。思维规律是人的主观的思维形式对物质世界的客观规律的反映。
规律是客观的,既不能创造,也不能消灭;不管人们承认不承认,规律总是以其铁的必然性起着作用。唯心主义或者否认规律的存在,或者以这样那样的方式把规律说成是“绝对精神”、个人的主观意志等意识现象的产物。他们甚至认为规律是人强加给自然界的。否认人类社会的发展有客观规律性,是唯心史观的根本特征之一,也是马克思主义产生前的一切思想体系共有的根本缺陷。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唯物史观,并发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才第一次使人们真正认识到,人类社会和自然界一样,也是按照自己固有的客观规律运动和发展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规律都是对客观事物发展过程的客观规律的反映。
人在客观规律面前并不是完全消极被动的,人们在实践中,通过大量的外部现象,可以认识或发现客观规律,并用这种认识指导实践,即应用客观规律来改造自然,改造社会,为社会谋福利。人们要想在活动中获得预期的目的,即取得成功,就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认识和尊重客观规律,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否则就会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一般来说,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和利用不直接受阶级、集团和社会力量的根本利益的影响,而对社会规律的认识和利用则直接受阶级、集团和社会力量根本利益的影响。因此,认识和利用社会规律,往往要克服来自反动的阶级、集团和社会力量的抵制和反抗,克服人们的保守思想。
1.规律就是事物运动过程中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规律的共同特性是:首先,任何规律都是事物运动过程本身所固有的联系;任何规律都是事物运动中的本质联系;任何规律都是事物运动过程中的必然的联系。
2.唯心主义关于规律的观点:一种是认为规律是客观精神外加给事物的,规律不过是天命和神意的代名词;一种是认为规律是人的主观精神的产物,人的理性为自然界立法。
3.规律和规则的区别联系:规则是人们规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规律是事物运动过程忠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二是性质不同。规则使人们制定的,可以修改、补充或废除,它是主观的;规律则不能被修改、补充或废除,它是客观的。因而,切不可把二者混为一谈。当然,规律与规则也不是毫无联系,一个正确的合理的规则总是根据客观规律指定的,是对客观规律的反映。
3.规律客观性的表现:规律是客观的,指的是它的存在和发生作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规律是客观的,还指规律既不能被创造,也不能被消灭;规律是客观的,集中表现为它的不可抗拒性。规律是客观的,不等于说人们在客观规律面前就无能为力。人们能认识规律并能利用规律。
4.按规律办事,就是实事求是。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实事求是,出发于实事,着眼于是,而用力于求。实事求是不仅是我们党的科学态度、工作方法和优良传统,而且是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理论的基础、精髓、出发点和根本点。
5.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解放思想,是指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打破习惯势力和主观偏见的束缚,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是思想和实际相符合,是主观和客观相符合。只有解放思想,才能达到实事求是;只有实事求是,才是真正的解放思想。解放思想同实事求是是统一的。
其实,规律,说得通俗一点,就是那种适用范围在两处或两处以上的结论或曰判断或曰命题。
规则,一般指由群众共同制定、公认或由代表人统一制定并通过的,由群体里的所有成员一起遵守的条例和章程。
规定后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
行为模式,准则。
所谓规则,是对应于社会动物而言,为协调个体、自然、社会之间,对内或对外的各类关系,以维护共同利益而形成的基本约定
典式,法则,规律
共同遵守的条文规范。
定式的、有规律的。
“根本”、“本来”、“原本”的“性质”。本质是指事物的内部联系,由事物的内部矛盾所构成。本质和规律是同等程度的概念,都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深藏于现象背后并决定或支配现象的方面。
“本质”可以粗浅的理解成“类别”,即“本质”的“本质”,就是一个具体的“类别”。而人们问“××的本质是什么?”其实是在问:“××属于什么类别”。
这也与其“字面意思”非常的接近,毕竟“根本的性质”也可以解释为“根本的属性”,也就是“根本的类别”。
既然“本质”的“本质”就是“类别”,那么“规律”的“本质”就是这些“类别”间的“关系”。
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根本的属性。
本来的事实。
指人的本性;资质。
事物的根本性质
在某个理论系统中,根据此系统中的推论规则,从公理导出其他的命题,称作定理。
通过理论证明能用来作为原则或规律的命题或公式
今多指经证明具有正确性、可作为原则或规律的命题或公式。
确定的法则或道理
永久不变的真理。
定理(英语:Theorem)是经过受逻辑限制的证明为真的陈述
确定的法则或道理。
用推理的方法判断为真的命题叫做定理。
定理(theorem),是用逻辑的方法判断为正确并作为推理的根据的真命题。
数学上的命题或公式,已证明为真实,可以定为原理或规则的,称为「定理」。
所有的定理都是命题或者公式。
在数学里,定理是指在既有命题的基础上证明出来的命题,这些既有命题可以是别的定理,或者广为接受的陈述,比如公理。数学定理的证明即是在形式系统下就该定理命题而作的一个推论过程。定理的证明通常被诠释为对其真实性的验证。由此可见,定理的概念基本上是演绎的,有别于其他需要用实验证据来支持的科学理论。
而定理的正确性需要逻辑推理来证明
定律是由实验得出或验证的
定律是已经被实践和事实不断证明的规律
定理则是从其它定理或公理推导出来的且被验证为真的命题或公式
“更稳定”的“规律”就是“定律”
从亘古到现代不曾改变的宇宙规律
定律是为实践和事实所证明,反映事物在一定条件下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的论断。定律的特点,是可证,而且已经被不断证明。定律是一种理论模型,它用以描述特定情况、特定尺度下的现实世界,在其它尺度下可能会失效或者不准确
科学上对某种客观规律的概括
对客观规律的一种表达形式,通过大量具体事实归纳而成的结论
客观规律的概括,它体现事物之间在一定环境中的必然的关系
科学定律是一个法则或通性,用来说明于实验观察限界内特定的自然现象。真正的科学定律是不允许有例外的。譬如牛顿运动定律(Newton’s law of motion)、虎克定律(Hooke’s law)等
在一定的条件下,说明现象的程序或关系,数学中有时用公式来表示
所有的定律都是规律;所有的定律都是论断;所有的定律都是结论
规律
可做标准的法制、规则。
法则,指法度;规范;方法,办法。
表示欲得其结果所必要的运算方法;
凡可以适用之公法、私法及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条约,均为法则,较法律范围广。
法则,指法度、规范、规则、规定、规律、准则、定理、定律、效应、现象、方法、办法等。
是指依据人类理性的不证自明的基本事实,经过人类长期反复实践的考验,不需要再加证明的基本命题。
依据人类理性和愿望发展起来而共同遵从的道理。
众人所公认具有一定客观性和真理性的道理。
经过长期反覆实验而为人所公认的定论,常被用来解决问题和证明其他陈述。
社会上公认的正确道理。
在一个系统中已为实践所反复证明而被认为无须再证明的真理。
公理又称为不证自明的真理
科学上推理的基本,无需证明者。
公理是一种命题,是一种断言,是一种陈述,只是不需要证明者。
公理又称为不证自明的真理
经过长期实践后公认为正确的命题叫做公理
在数学领域的理解:
公理都是用来推导其他命题的起点。
一个公理(除非有冗余的)不能被其他公理推导出来,否则它就不是起点本身,而是能够从起点得出的某种结果—可以干脆被归为定理了。
公理不证自明,而所有其他的断言(若谈论的是数学,则为定理)则都必须借助这些基本假设才能被证明。
“公理”,以传统的术语来说,是指在许多科学分支中所共有的一个不证自明的假设。
极基本、不证自明的断言。例如:等同于相同事物的事物会相互等同
一套公理应该是相容的,即应该不可能由此公理中导出矛盾来。一套公理亦应该是非冗余的,即一个可以由其他公理导出的断言不应被视为是一个公理。
在数学中,所有的定理都必须给予严格的证明,但公理却是无需证明的。因为数学公理是在基本事实或自由构造的基础上为了研究方便人为设定的。有些是一般性的东西,人类仍无法用现有理论推导
公理的正确性不需要用逻辑推理来证明,而定理的正确性需要逻辑推理来证明
定理是建立在公理和假设基础上,经过严格的推理和证明得到的,它能描述事物之间内在关系,定理具有内在的严密性,不能存在逻辑矛盾。
在各种科学领域的基础中,或许会有某些未经证明而被接受的附加假定,此类假定称为“公设”。
公设的有效性必须建立在现实世界的经验上
公设存在于各个科学分支中的。例如:从人们的经验中总结出的几何常识事实
以现代观点来看,公设也是公理
普遍的或基本的规律
真理或规则的根据
具有普遍意义的最基本的规律。
带有普遍性的、最基本的、可以作为其他规律的基础的规律。(《现代汉语词典》)
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规律。是在大量观察、实践的基础上,经过归纳、概括而得出的。既能指导实践,又必须经受实践的检验。
原理与定理极其近似但又稍有区别,原理只要求用自然语言表达(当然并不排除数学表达),定理则着重于反映原理的数学性。因此,在表达时一定要用数学式来阐明,如“帕斯卡原理”:在密闭容器内,液体向各个方向传递的压强相等
规律包括原理,原理是基础的规律。原理是规律中更具有一般意义的规律,从这个意义上讲,原理更高级。从数量上看,原理少,规律多。
原理、规律反映的都是一种联系。联系能重复出现,意味着规律能重复出现。重复出现是规律的重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