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条件
各类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等建设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符合至少2项推荐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有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水平、可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本单位全职科研人员。
4.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确保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薪酬不低于同等资历职工,且不低于国家博士后当年日常经费资助标准。
5.有明确的博士后招收计划和具有创新性的博士后科研项目,有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意向。
6.能够配备熟悉博士后政策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
(二)推荐条件
1.建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高端智库等科研创新平台。
2.属于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或在“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有突出表现并获得省级以上部门认定(如近5年荣获省级以上科技奖励、经有关部门认定为省级以上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省级以上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
3.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省级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市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申请新设园区类基地,须有3家以上辖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企事业单位须全部符合基本条件,且其中2家以上单位分别符合至少1项推荐条件。
湖北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方式
新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不再统一组织评审,按照“条件控制、科学评估、动态管理”的方式实行备案管理。
湖北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有关要求
请各区、市直主管部门认真把握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条件,加强政策宣传,动员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申报设立基地,并做好审核推荐工作。
湖北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新设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备案申请表》,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各区人社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
佐证材料指符合基本条件及推荐条件的证明。申请表中下列事项必须提供佐证材料:企业资质、可担任合作导师的全职科研人员社保证明、经营业绩、评价评级、承担项目、获奖情况、科研创新成果、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合作意向证明、为博士后提供的科研保障及薪酬待遇等。
(二)审核。各区人社部门和市直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材料,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出具《推荐报告》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22年10月14日前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纸质版一式两份寄送、电子版及扫描件发送邮箱)。
(三)复核。市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将拟推荐申报设立单位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报送省人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