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重点知识汇总
一、 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狭义的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 的专门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关 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通则》、《海商法》、《著作 权法》以及涉及合同的条例、办法、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等。
合同法是通过规范民事主体的合同行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 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民事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广义的合同法: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狭义的合同法:合同法典
二、 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合同法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 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分关系的协议, 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属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合同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
调整范围:
主体: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订立的合同;
种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其他各类有关债权债务的民事合 同。
三、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合同法本质上调整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合同法的地位是民法体系中重要的民事单行法
四、《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合同法》第 1 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 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 于对方。
(二)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 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三)公平原则
(1)情事变更制度:是指作为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的情形,因 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 发生不可预料的变更, 从而导致原来的法 律关系严重丧失公平时,应变更原法律关系的制度。
(2)显失公平制度和重大误解制度 显失公平: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 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丧失公平的情形。 重大误解: 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 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 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四)诚实信用原则(帝王规则)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 利和履行义务。
合同订立后履行前,应依诚信原则,做好履约准备。 合同履行中,应依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 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
合同终止后,应依诚信原则,履行保密等附随义务。 合同发生争议,应依诚信原则,履行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五)保护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国家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社会秩序;善良风 俗:即社会公德,一个社会应有的道德准则。
(六)合法原则 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 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即是公序良俗原则。
重点问题
案例分析
xx 年 11 月,家住北京朝阳区西八间村的赵某全家人应邀到海 淀区清河南镇其友家中作客。 不巧恰遇有雨, 赵某即招停一辆属某出 租车运输公司的夏利牌出租车。 该出租车司机王某问明目的地后, 认 为偏远路难行,空返车的可能性很大,而乘坐人多至 4 人,遂以自己 有急事需马上回家为由拒载。 赵某只得再等, 但很长时间却无空车驶 过。由于长时间受凉,赵某的
小女孩受寒生病发高烧,赵某于是取消出行回家。赵某于是向 法院起诉司机王某,要求王某赔偿其小女儿的医疗费。
问: 本案应如何处理?
第一节合同成立概述 合同的订立:通过要约和承诺来使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 成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成立要件)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成立。
(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当事人
(二)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实践合同要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其成立要件 要式合同有的要以完成一定的形式为其成立要件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一)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二)国家主动干预程度不同
(三)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 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 种制度;不适用于合同效力的解释, 法院不能通过合同解释来使合同 发生效力。
第二节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指合同当事人间意思表示一致,就合同条款 或内容达成合意的过程,这具体表现为要约和承诺。
《合同法》第 13 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性质
《合同法》第 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 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的法律拘束力是指要约的生效及对要约人、受要约人的拘 束力。
(1)对要约人而言,在要约有限期限内,要约人须受自己发出 的要约拘束。
(2)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变更 和撤销要约的内容。
要约属于意思表示而非法律行为。
第一,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将其主观意思通过口头 或书面等形式予以外现的形式;
第二,要约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所为的意思表示,是合 同成立的必要阶段之一;
第三,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所意欲实现的法律效果,是与他 人订立合同;
第四,要约是双方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之一,没有要约,承诺 无从发生,因而无法构成一个双方法律行为,同样,仅有要约而无承 诺,也无法构成一个双方法律行为;
第五,要约虽然仅是一个意思表示, 也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即要约人运用要约不当, 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也要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人发出的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2)要约人应承担向多数人发出要约的法律后果
确定是指那些足以使合同成立的要约主要条款的内容必须明确。 5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
(三)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 思表示,其本身不具有任何法律拘束力。其目的不是订立合同,而是 邀请对方当事人向其为要约的意思表示。 所以,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 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其本身并不发生法律效果。在实际生活中,一 般认为,普通商业广告、商品价目表、招标、拍卖表示、商贩的沿街 叫卖等均为要约邀请。但其中的商业广告在内容清楚、确定,足以使 相对人知其对待义务时,可构成要约。悬赏广告、投标、拍买、自动 售货机等则为要约。对商品标价陈列,瑞士等国家的法律认为是要约, 英美普通法认为是要约邀请。 我国合同法理论赞成前一种观点。 对未 经定购而邮寄或投递商品, 一种观点认为系现物要约; 另一种意见则 主张为要约邀请。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以订立 合同为直接目的; 要约邀请不具有缔约的目的, 其目的只是引诱他人 向自己发出要约。( 2)要约必须包括未来可能订立的合同得主要内 容,而要约邀请则不一定包含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 3)要约 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 故要约往往采取对话方式和信函方式, 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 故往往通过电视、 报刊等媒 介手段。( 4)发出要约邀请的当事人,可以随时撤回要约邀请,对 于他人根据要约邀请发出的要约, 要约邀请人也可以不予承诺, 而要 约不能随意撤回或撤销。( 5)要约邀请不是合同订立的必然阶段, 并不是任何合同的订立都要经过要约邀请, 而要约是合同订立过程的 必然阶段。( 6)要约邀请有时也具有法律意义,特别是当要约邀请 中包含承诺方法或承诺标准的内容时, 如定标方法与标准、 股票认购 方法等,如果他人发出要约, 而要约邀请人却不按要约邀请中既定的 方法或标准为承诺, 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责 任等。
案例 1:xx 年5月1日至 6月 30日,某百货大楼举办有奖销售 活动。活动期间,凡在百货大楼购物满 100 元者均可获得奖券一张。 周某因购物获得数张奖券,其中一张号码为 047956。6月 30日,百 货大楼在公证员的公证下公开摇奖, 摇得奖金一个,号码即为 047956, 奖金 5000 元。百货大楼当即将中奖号码及金额公布于大楼门前的公 告牌上,并注明“中奖者须在 7月 10日前兑奖,逾期作自动放弃处 理”。除此之外,百货大楼从未作出任何关于兑奖时限的公开规定。
7 月 4 日、 9 日和 11 日,该市日报 3 次公布了百货大楼的中奖号码及 中奖金额(但未注明兑奖期限)。周某从报上得知自己中奖后,于 7 月 21 日到百货大楼兑奖,百货答楼以期限已过为由拒绝。无奈,周 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百货大楼兑付其中奖奖金。
问题:1、百货大楼从事有奖销售活动,属于要约行为还是要约 邀请行为?为什么?
2 、百货大楼在摇奖后公告领奖期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对周 某是否具有约束力?为什
么?
(五)要约的生效与失效
1 .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要约送到受要约人所能控制的地方视为到达
(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 数据电文的, 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即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 特定系统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即为到 达的时间。
2 .要约的存续时间
(1)口头要约的存续期间: 从相对人了解要约的内容时开始生 效。约定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在约定期限内作出承诺的,对要约人 有拘束力;未约定承诺期限的,仅在受要约人立即承诺时,才对要约 人有拘束力。
(2)书面要约的存续期间 : 约有承诺期限的,与期限届满后对 要约人丧失拘束力; 未约定承诺期限的, 应以合理期限作为要约存续 期间。合理期间因素:
第一,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 第二,受要约人作出承诺所需的时间 第三,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须的时间
(1)要约的撤回:在要约发出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 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回要约的方式是通知, 撤回要 约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才产生撤回的效力。 但因途中障碍而迟到的, 受要约人应当在收到撤回通知后, 立即将迟 到的情况通知对方,未立即通知对方的,视为撤回的通知未迟到。
要约撤回的实质是阻止要约生效。
(2)要约的撤销: 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 以后,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 以下两种要约不可撤销:
第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为履行 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
第一,发生时间不同。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撤销发生在 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第二,限定条件不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后,对要约 的撤销有严格的限定。撤回的限定不严格。
定义: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不再对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具有拘 束作用。
《合同法》第 20 条规定了四种使要约消灭的情形:
原因:(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或撤回要约。
关于是否构成实质性变更的判断,难以抽象确定,必须视每一
交易的具体情况而定。有关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