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试验监管系统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试验过程监管的术语和定义、缩略语、系统架构、车载终端技术要求、监管平台技术要求和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具有3级驾驶自动化和4级驾驶自动化系统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试验的监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 17859 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

    GB 39732—2020 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

    JT/T 794—2019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JT/T 808—2019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JT/T 809—2019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平台数据交换

    JT/T 1076—2016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车载视频终端技术要求

    JT/T 1078—2016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视频通信协议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智能网联汽车 intelligent and connected vehicles;ICV

    具备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和自动控制,或与外界信息交互,乃至协同控制功能的汽车。

    注:如图1所示,a为智能功能,b为网联功能,c为兼备智能与网联功能,具备a、b、c任意功能之一的汽车均可称为智能网联汽车。仅具备智能功能的,可称为智能汽车;仅具备网联功能的,可称为网联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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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道路试验 public road testing

    在真实道路交通环境下对驾驶自动化系统进行的实车试验。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4G 第四代移动通信技术标准(4 Generation)

    5G 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标准(5 Generation)

    ADS 自动驾驶系统 (Automated Driving System)

    CAN 控制器局域网络(Controller Area Network)

    CIF 通用影像传输格式(Common Intermediate Format)

    EDR 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vent Data Recorder)

    FPS 每秒传输帧数(Frames Per Second)

    ICV 智能网联汽车(Intelligent And Connected Vehicles)

    JPEG 联合图像专家组(Joint Photographic Experts Group)

    RSA 一种非对称密码算法(Rivest-Shamir-Adleman)

    TCP 传输控制协议(Transmission Control Protocol)

    USB 通用串行总线(Universal Serial Bus)

    5 系统架构

    5.1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试验监管系统由车载终端和监管平台组成,总体结构见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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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车载终端安装在智能网联汽车上,接收并执行监管平台的操作指令,采集及存储道路试验过程中智能网联汽车的关键状态参数并发送到监管平台。

    5.3 监管平台发送操作指令给车载终端,接收、存储、分析和展示车载终端上传的数据。

    6 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基本要求

    车载终端的外观、铭牌、文字、图形、标志、材质和机壳防护应符合JT/T 794—2019中4.2~4.6 的规定。

    6.1.2 终端组成

    6.1.2.1 主机

    车载终端主机应符合JT/T 794—2019中4.1.1的规定,并应包含JT/T 1076—2016中4.2.1规定的模块或接口。

    6.1.2.2 外设

    车载终端外设应符合JT/T 794—2019中4.1.2的规定,并应包含JT/T 1076—2016中4.2.2规定的

    装置。实时镜像灾备存储装置、乘客计数装置和驾驶行为分析装置为可选外设。

    6.1.2.3 接口

    车载终端接口应符合JT/T 1076—2016中4.2.3的规定。

    6.2 功能要求

    6.2.1 车载终端功能应能满足 JT/T 794—2019 第 5 章的规定和 JT/T 1076—2016 中 5.2~5.11 的规定。

    6.2.2 车载终端整体性能应符合 JT/T 794—2019 中 6.1 的规定。

    6.2.3 车载终端卫星定位模块性能应符合 JT/T 794—2019 中 6.2 的规定。

    6.2.4 车载终端无线通信模块性能应符合 JT/T 794—2019 中 6.3 的规定。

    6.3 性能要求

    6.3.1 电气性能要求

    车载终端系统的电气性能宜符合JT/T 794—2019中6.4的规定。

    6.3.2 环境适应性要求

    车载终端系统的环境适应性宜符合JT/T 794—2019中6.5的规定。

    6.3.3 电磁兼容性能要求

    车载终端系统的电磁兼容性宜符合JT/T 794—2019中6.6的规定。

    6.4 安装要求

    车载终端安装要求宜符合JT/T 794—2019第7章的规定。

    7 监管平台技术要求

    7.1 功能要求

    7.1.1 车载终端管理

    车载终端管理应具备终端参数配置、终端开户和销户、终端转车、终端运行情况监控功能。其 中,车载终端参数配置应包括网络参数配置、报警参数配置、区域设置、路线设置和固件升级。

    7.1.2 数据接入

    监管平台应具备车载终端上传数据接入功能,以及向车载终端提供鉴权、注册和注销管理的功能。

    7.1.3 数据存储

    监管平台应具备对接入车载终端上传数据存储功能。

    7.1.4 数据备份

    监管平台应具备对接入车载终端上传数据备份功能,防止数据丢失。

    7.1.5 数据分析

    监管平台应具备对接入车载终端上传数据分析功能,包括实时数据处理和离线数据分析。

    7.1.6 数据呈现

    监管平台应具备对接入车载终端上传数据及其分析结果数据的可视化呈现功能。

    7.2 性能要求

    7.2.1 总体性能

    监管平台总体性能应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a) 支持(7×24)小时不间断运行;

    b) 在没有外部因素影响的情况下,故障恢复的时间不超过2小时;

    c) 车载终端在非休眠状态下上报车辆动态数据时间间隔不大于30秒;

    d) 车载终端在道路测试时上报车辆动态数据时间间隔不大于1秒。

    7.2.2 车载终端接入性能

    监管平台应支持不低于1万台智能网联汽车道路试验车载终端接入的能力。

    7.2.3 数据处理性能

    监管平台数据处理性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具有定位数据高并发处理能力:平均5000条/秒 ,峰值10000条/秒;

    b) 具有音视频数据高并发处理能力:平均100兆比特每秒(Mbps)左右,峰值1000兆比特每秒 (Mbps)左右;

    c) 具有至少20个用户同时访问音视频数据资源的能力;

    d) 同一车载终端多通道音视频实时监控同步时间差小于等于5秒;

    e) 音视频实时监控平均延迟时间小于等于5秒;

    f) 支持200路CIF音视频数据转发的能力。

    7.2.4 网络传输环境

    监管平台网络传输环境应支持专线网络或互联网VPN连接。

    7.2.5 数据存储和备份

    监管平台应满足如下数据存储和备份要求:

    a) 车载终端上传的车辆故障信息、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事件和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事件的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

    b) 建立数据备份机制:按月全量备份,按周增量备份;系统数据恢复时间不超过5小时。

    7.2.6 数据质量

    监管平台应满足如下数据质量要求:

    a) 音视频实时监控数据和音视频记录回放数据分辨率至少为CIF(352×288),平均帧率不小 于12 FPS,音频流采样率不小于16千赫兹(kHz);

    b) 电子地图应使用国家测绘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电子地图,且更新频率不少于1年/次。

    7.2.7 安全要求

    监管平台应满足如下安全要求:

    a) 满足GB 17859第3级及以上安全要求;

    b) 数据库中关键数据加密存储,用户密码加密存储;

    c) 采用日志对操作和接收及发送的数据记录,至少存储183天日志数据;

    d) 采用备份平台,主平台出现问题能自动切换到备份平台;

    e) 平台间数据交换应符合JT/T 809的相关规定。

    7.2.8 运行环境

    监管平台应满足如下运行环境要求:

    a) 通信网关、应用服务器和数据库服务器独立部署;

    b) 数据库服务器能支持大数据量存储与检索;

    c) 局域网网络数据交换速度至少为100兆比特每秒(Mbps)。

    8 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8.1 协议基本约定

    8.1.1 协议的通讯方式、数据类型、传输规则和消息组成按 JT/T 808—2019 中第 4 章的规定。

    8.1.2 协议中报文分类按照 JT/T 1078—2016 中 4.3 所述分类方式。

    8.1.3 协议中实时音视频传输通道约定按照 JT/T 1078—2016 中 4.2 所述要求。

    8.1.4 协议中音视频数据的处理机制按照 JT/T 1078—2016 中第 5 章的要求。

    8.1.5 协议中信令数据报文的通信连接按照 JT/T 808—2019 中第 5 章的要求。

    8.1.6 协议中信令数据报文的消息处理机制按照 JT/T 808—2019 中第 6 章的要求。

    8.1.7 协议中信令数据报文的加密机制按照 JT/T 808—2019 中第 7 章的要求。

    8.1.8 协议中对监管平台和车载终端通信各方,应符合以下要求:

    ——除明确约定外,所有消息均应给予应答;

    ——对未明确指定专用应答消息的,应采用通用应答回复;

    ——对于存在分包的消息,应答方应对每一个分包消息进行逐包应答。

    8.2 数据采集项定义

    8.2.1 车辆控制模式

    车辆控制模式应采用与位置信息同时上报的方式,作为JT/T 808—2019中表23位置信息汇报的位置基本信息中的状态位,对JT/T 808—2019表24状态位定义表进行扩展,状态位扩展定义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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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2 车辆实时位置

    车辆实时位置使用JT/T 808—2019中0x0200位置信息汇报的位置基本信息中的经度、纬度、高程字段。

    8.2.3 车辆运动状态

    车辆速度、行驶方向应使用JT/T 808—2019中0x0200位置信息汇报的位置基本信息中的速度、方向字段。加速度、挡位、加速踏板行程值、制动踏板行程值应采用与位置信息同时上报的方式,作为JT/T 808—2019中0x0200位置信息汇报的附加信息,对JT/T 808—2019表27附加信息定义表进行扩展,附加信息扩展定义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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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4 车辆实时信号

    车辆灯光等信号实时状态应采用JT/T 808—2019中0x0200位置信息汇报的附加信息中ID为0x25的扩展车辆信号状态位。

    8.2.5 车辆故障信息

    车辆故障信息应采用与位置信息同时上报的方式,作为JT/T 808—2019中0x0200位置信息汇报的附加信息,对JT/T 808—2019表27附加信息定义表进行扩展,附加信息扩展定义见表2。

    8.2.6 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事件

    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事件数据格式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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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7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事件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事件数据格式见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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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地址:https://blog.csdn.net/An1090239782/article/details/12659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