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序员保密协议-中文


    保 密 协 议 书

    立协议书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称乙方)

    缘乙方将成为或可能成为甲方或其关联企业(以下称合称「甲方企业」)_______________计划(「本计划」)之协力厂商,甲方企业可能将有关之机密信息先接露或提供予乙方。本协议书所称之甲方关联公司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一)与甲方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或(二)与甲方直接或者间接的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为保护甲方企业机密信息之秘密性、确保该等机密信息仅供评估或执行本计划之使用,经双方商议后同意订立条款如下:

    一、机密信息

    1. 本协议书所称之「机密信息」,系指由甲方企业或其代理人、受雇人、受托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乙方揭露、交付、出示或允许乙方知悉或取得之关于甲方企业或甲方企业合作厂商或客户之任何技术信息与商业信息,不论该等信息是否已藉由文字、声音、图形、展示或其它任何形式表现,亦不论其是否以书面或电磁记录形式储存。
    2. 甲方企业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使用人为进行本计划,于洽商过程中向乙方所揭露之关于甲方企业及甲方企业合作厂商之业务内容、营销及产品开发计划及构想等,包括且不限于甲方企业与其合作厂商合作之事实及其合作内容等,均视为甲方企业之机密信息,不论该等信息系以何种形式表达或附着于何种媒介之上。
    3. 本协议书所称之技术信息,包括且不限于与软硬件技术、研发、产品开发设计、及与产品制造有关之技术信息。
    4. 本协议书所称之商业信息,包括且不限于价格、业务计划、营销计划、合作厂商数据、客户数据、人事数据、财务数据、以及双方为本计划之洽商所提出或讨论之合作方式、条件、约定内容等。
    5. 本协议书所称之机密信息,不包括下列各项信息:
      1. 乙方能以书面文件或记录证明在双方开始洽商本计划前,即已为乙方所知悉或成为公开信息者;
      2. 非因乙方之故意泄密而成为相关大众所周知者;
      3. 经甲方企业之书面同意而揭露之机密信息
      4. 在未违反本协议书之情形下,乙方能以书面文件或记录证明未使用甲方企业之机密信息而独自开发取得之信息。
      5. 依法律之规定或法院之命令或要求,而必要揭露者。惟接受上开命令或要求之当事人应在法令所许可之范围内,事先通知甲方企业,并采取必要之保护措施。

    二、保密义务

    1. 乙方同意,甲方企业所揭露、或乙方因本计划而知悉或取得之甲方企业机密信息,均仅得为评估或将来执行本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除为本计划之目的外,乙方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供作其它目的或用途之使用,亦不得以任何方式揭露或提供予任何第三人。惟乙方之在职员工、代表人、代理人或使用人,如事先已与乙方签订足以保护本机密信息机密性且保密义务及责任不低于本协议书之合约,且其在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知悉机密信息之必要者,不在此限。乙方如嗣后另有其它人员在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知悉机密信息之必要者,亦准用上开程序办理。乙方违反本条规定者,甲方企业得随时取消、终止或解除甲方企业与乙方间之合作关系、订单或契约,无庸对乙方负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甲方企业并得向乙方请求本协议书规定之违约金及其它损害赔偿。
    2. 乙方依前项约定将机密信息提供或揭露予其员工、代表人、代理人等参与本计划之必要人员时,应担保该等人员均将同样遵守乙方依本协议书所应负之义务,对于该等人员违反本协议书之行为,视为乙方自己之行为而负其责任。
    3. 乙方同意,对于甲方所揭露、或乙方因本计划而知悉或取得之甲方企业机密信息,应与其它数据区隔存放,以免混淆。乙方如事先未取得甲方企业之书面同意,不得逆向解析( reverse engineer、reverse assemble 或 de-compile )机密信息。乙方应采用下列两种注意义务之较高标准,并采取必要且适当之措施,维护其秘密性:

    (1)乙方用以保护其珍贵资料或财产之注意义务;或

    (2)本地同类业务厂商或公司用以保护其机密信息一般采用之合理注意义务。

    1. 如乙方发现任何人不当使用机密信息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企业并与甲方充分合作,以利甲方企业取回遭不当使用之机密信息,或防止不当使用之情形继续存在。

    三、本协议书之效力

    本协议书签署后,不论双方是否继续洽商本计划、事后是否签署任何正式合约或协议,均不影响本协议书之效力,即使双方为本计划所签署之合约事后因故终止、解除或消灭,亦不影响本协议书之效力。

    四、权利归属

    1. 甲方企业因本计划所揭露或提供之机密信息,其数据所有权、专门技术或知识、营业秘密、商标、专利、以及其它智慧财产权等,仍为甲方所有。该等机密信息不因揭露或提供予乙方、或因本协议书之签署而成为乙方所有;乙方亦不因此而取得机密信息之任何授权或其它法律上之权利。甲方企业并不因本协议书之签订而将甲方企业专有之相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光罩(电路布局)权或其它智能财产权授权予乙方。
    2. 非经甲方企业事前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重制或影印甲方企业因本计划所揭露或提供之机密信息。乙方应依甲方企业之要求,至迟于确定本计划不进行、合作关系完成或合作关系终止后、或于甲方企业书面通知到达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由乙方负担费用,返还所有甲方企业机密信息之原件、副本、重制本及节录本。甲方企业亦得要求乙方自行将机密信息销毁或删除;乙方并应于销毁或删除完成后立即出具切结书予甲方企业,叙明其已完成该事实。

    五、其它约定

    1. 甲方企业不因本协议书之签署,而负有揭露或提供任何特定机密信息予乙方之义务,亦不担保其因本计划所提供或揭露之信息之完整性、正确性或合目的性。乙方并明了机密信息必然会含有诸如印刷错误、计算错误、缺漏或其它形式的错误。基于此,乙方如发现上开错误应主动通知甲方企业,裨维持甲方企业提供信息的正确性。
    2. 乙方违反本协议书之保密义务者,乙方应立即给付甲方企业美金三十万元之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并应赔偿甲方因违约而造成的所有损失。甲方并将诉追乙方及其员工、代表人、代理人或其使用人之刑事责任。
    3. 基于乙方充分认知甲方企业保护相关机密信息之迫切需求性,故如甲方发现乙方或其员工、代表人、代理人、使用人及其它参与本计划之必要人员有泄密情事,而拟透过财产保全、诉前责令停止侵害行为等保全程序或先于执行程序获得实时救济时,乙方及乙方上述人员同意免除并抛弃甲方企业预供担保之义务,甲方得仅以释明请求法院准为上开裁定。如法院仍欲依职权核定甲方需提供的担保金额时,乙方同意该担保金额以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为限。乙方于该程序进行中,不得向法院为相反之陈述或主张。乙方并应将上开免除或抛弃担保义务之条款明定于乙方与上开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知悉机密信息之必要人员间之保密合约书中。
    4. 本协议书中任何条款倘相互抵触或与法令相抵触时,视为无效;其无效仅限于与法令相抵触部份无效,不影响本协议书之其它部份。
    5. 双方不因本协议书之签署而具有合伙、雇佣或相互代理之关系。除就本计划正式签署采购、委托或合作合约外,双方为洽商本计划所为之任何讨论及机密信息之揭露或提供等,均不得解释为双方已就本计划达成合意或承诺。
    6. 本协议书权利义务之免除、限制、转让、增删、修正或修改,应由甲方和乙方合法授权之代表人以书面签署之文件为之。非经他方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书;本协议书亦拘束任一方之继受人或财产管理人。
    7. 本协议书如有未尽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及补充之;双方因本协议书之履行或不履行所生之争议,应本诚信原则尽力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提起诉讼。

    五、附则

    1. 本协议书于双方签署时即生效力, 迄该机密信息丧失其机密性或收到甲方书面通知解密,其中较早发生之日止。
    2. 本协议书壹式贰份,每份皆为正本,双方各执乙份为凭。

    立协议书人:

    甲方:

    代表人:

    地址:

    乙方:

    代表人:

    地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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