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发主管接私活被辞退,法院判决公司赔偿20.7万元


    2019年8月15日,因员工李某在合资公司接私活,九次方大数据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次方公司)将其开除,被法院判定赔偿李某20.7万元,双方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存争议,经二审判决,驳回九次方上诉请求,维持原判。12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劳动争议的民事判决书。

    图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接私活应不应该被公司开除?从法院公布的文书中,我们理清了事件的来龙去脉。

    原、被告主张

    九次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九次方公司无须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7万元。

    九次方公司向二审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九次方公司无需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7万元,由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5年3月26日,李某入职九次方公司,担任移动研发主管一职,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工资标准为每月23000元,九次方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按月向李某支付工资,工资已支付至2019年8月15日。

    2019年8月15日,九次方公司向李某送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载明:“李某……鉴于您在我公司工作期间存在以下行为:

    1、在教育纵队APP项目期间,未经公司允许,将为合资公司开发的APP项目的源代码上传至阿里云私有服务器;

    2、在教育纵队APP项目期间,利用职权便利,私自收受合资公司财款,严重违反相关法律,且对公司经营秩序造成重大影响;

    3、在教育纵队APP项目期间,利用职权便利,以个人名义向对方私自无理索要巨额财款,严重违反相关法律,且对公司经营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九次方源代码管理制度》《九次方大数据员工手册通用版V2.0-201809》、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因此我公司决定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对您做出如下处理:1.自2019年8月15日起与您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2019年12月18日,仲裁委就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九次方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争议一案作出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九次方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十万七千元;

    二、九次方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二〇一八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未休年休假工资七千九百三十一元零三分;

    三、驳回李某其他仲裁请求。九次方公司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李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书载明查明事实如下:

    针对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九次方公司主张如下:

    1、工作期间李某利用职权便利与其公司业务合作单位朋程勤学公司相识,后李某为该公司提供劳动,负责开发某项目,并从该公司收取相应报酬,该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以及公司员工手册中关于不得兼职的规定;

    2、由于李某与朋程勤学公司之间发生争议,所以朋程勤学公司无奈向其公司进行反映,朋程勤学公司称李某涉嫌敲诈高额的项目费用,在该公司未能满足李某高额费用的情况下,李某拒不交付项目源代码,且私自将朋程勤学公司的项目源代码上传至阿里云私有服务器,李某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以及公司源代码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给其公司的经营秩序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其公司向李某送达了上述《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并提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不认可九次方公司的上述主张,并主张如下:

    1、朋程勤学公司系九次方公司的合资企业,其是按照九次方公司高级执行副总裁吴某的安排同团队一起为朋程勤学公司开发项目,九次方公司的负责人以及法定代表人均知晓此事,其并非私下兼职,且九次方公司在向其送达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中未提到兼职一事;

    2、由于其是按照九次方公司领导的安排为朋程勤学公司开发项目,所以朋程勤学公司应与九次方公司就源代码一事进行沟通,而不是向其索要源代码,且其不存在将源代码上传至其本人私有服务器的行为;

    3、由于为朋程勤学公司开发项目需要经常加班,所以朋程勤学公司的负责人陈某曾在微信工作群中告知其所在团队,会向参加该项目的工作人员额外支付一些辛苦费,沟通后朋程勤学公司将该费用转入其父母的银行账户,再由其以现金的方式平均分发给团队的其他工作人员,先后转账过2笔,每笔金额14850元,其不存在向朋程勤学公司索要、敲诈钱款一事。

    九次方公司亦不认可李某的上述主张,并主张李某是在其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带领其公司团队为朋程勤学公司开发项目,此外,其公司确持有朋程勤学公司的股份,吴某曾系其公司高级执行副总裁,但已离职。

    九次方公司就上述主张提交有员工手册(首页、目录页、第7页、第8页及员工签字确认页)、银行付款回单(朋程勤学公司向李震父母转账的交易记录)作为证据。李某对员工手册中的本人签字真实性认可,但主张九次方公司并未组织学习;李某对银行付款回单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2020年12月3日本案庭审中,经询问,九次方公司称不认可其公司是违法解除,若法院认为其公司是违法解除,认可仲裁裁决计算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和金额。李某称认可仲裁委认定的赔偿金金额。

    另查明,九次方公司在李某为上海新朋程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朋程公司)开发涉案项目时系新朋程公司股东。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法院认定如下:

    1、九次方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1)九次方大数据员工手册及员工手册培训确认表,证明李某已经于2016年12月12日在员工手册签字,确认其已经接受员工手册培训,对其上内容悉知并认可。该手册载明:十一、违纪的处理……员工有以下情形的视为严重违纪,公司有权立即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14)员工利用工作时间从事非公司安排的工作的,或非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的;

    (2)李某与朋程勤学公司领导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电子邮件截图,公证书,陈某和彭某的证人证言,证明李某向其客户公司索要工资,要求对方将工资转账至其父母(李某、姜某)银行卡,足以证明李某与客户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或劳务关系;李某向客户公司表示如果不支付额外15万元,就不交付工作成果;李某在与客户公司领导聊天过程中说脏话,态度极为恶劣,客户公司不给他额外的钱,就摆出一副穷凶极恶,敲诈威胁的姿态;李某未经公司允许,将为客户公司开发的APP项目的源代码上传至阿里云私有服务器,严重危及客户公司及其公司的数据安全,严重违反公司违章制度。

    (3)银行转账凭证,证明李某、姜某是李某的父母,客户公司按照李某的要求分四次将给李某的工资转账到其父母银行卡。上述证据显示朋程勤学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姜某、李某银行账户分别转账7425元,摘要均为“工资”,于2019年4月15日向姜某、李某银行账户分别转账7425元,摘要均为“3月份工资”。

    (4)事假停薪申请,证明李某的证人吴某在2019年2月起长期存在事假状态,并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本案所涉事项无关。

    2、李某提交以下证据:

    (1)电子邮件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吴某证人证言,证明九次方公司声称其接私活,与其他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实际是公司领导吴某安排的,而且公司总负责人潘某也知晓。

    (2)收条、劳动合同,共同证明涉案项目是由李某、吴某2两个团队负责项目研发,因为涉及到下班以后的工作和过年期间的加班,所以陈某主动提出给两个团队资金补贴,提出全部补贴给李某,由李某发给团队其他人,收条证明李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分发给了团队人员,劳动合同证明收条上人员是九次方公司的员工,北京企信数知科技公司是原告的全资子公司。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九次方公司向李某送达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上所列解除理由是否成立,法院对此论述如下:

    第一,根据现有查明事实,九次方公司与新朋程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九次方公司安排李某、吴某2等人为新朋程公司研发项目,李某并非九次方公司主张的私下兼职。

    第二,李某父母账户所收取的朋程勤学公司款项系李震与新朋程公司事先沟通好由新朋程公司向李某等研发人员发放的额外补贴,由李某统一收取款项后向其他研发人员进行分发,并非利用职权便利,私自收受合资公司财款。

    第三,九次方公司在《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中认定李某存在下列行为:未经公司允许,将为合资公司开发的APP项目的源代码上传至阿里云私有服务器;利用职权便利,私自收受合资公司财款,严重违反相关法律,且对公司经营秩序造成重大影响;利用职权便利,并以个人名义向对方私自无理索要巨额财款,严重违反相关法律,对公司经营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但九次方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现有证据并不足以作为证明上述解除理由事实存在的充分依据。

    第四,由于后续补贴未发放,李某与新朋程公司彭某在微信沟通交付代码问题时产生矛盾,以致李某向彭某发送了不文明语言,并要求尽快发放补贴,李某的发送不文明语言的行为确系不当,但考虑前后语境及背景,其行为并不构成严重违纪。

    综上,九次方公司基于《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中所述理由提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李某要求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九次方公司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仲裁委裁决九次方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7万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认定。对于双方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

    一、九次方大数据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7万元;

    二、九次方大数据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5日未休年休假工资7931.03元;

    三、驳回九次方大数据信息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裁定:

    本案争议点在于九次方公司向李某送达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上所列解除理由是否成立。九次方公司在《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中载明李某存在以下违纪行为:

    1、未经公司允许,将为合资公司开发的APP项目的源代码上传至阿里云私有服务器;

    2、利用职权便利,私自收受合资公司财款,严重违反相关法律,且对公司经营秩序造成重大影响;

    3、利用职权便利,并以个人名义向对方私自无理索要巨额财款,严重违反相关法律,对公司经营秩序造成重大影响。

    但九次方公司在本案提交的现有证据,并不足以作为证明李某存在上述九次方公司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行为,同时九次方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某的行为对公司的经营秩序造成了影响,因此九次方公司基于《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中所述理由提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九次方公司应当依法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现九次方公司表示对仲裁裁决的赔偿金数额不持异议,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九次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参考链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1630099218c34f94828c8ca730a79e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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