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6年9月底,随着微信官方对后台接口的升级,导致“刷量”工具意外失效。这时大家发现,大量原来文章动辄“10万+”阅读的知名公众号,最新发布文章的阅读数只有几千甚至几百。从此,公众号“刷量”造假阅读量的现象被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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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腾讯微信团队发文回应:“随着平台的壮大,刷阅读量、刷点赞数已经成为一条较为成熟的黑色产业链,平台与黑色产业链之间的技术对抗一直存在,并且在不断升级。”然而,有利益的地方就会有市场。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文称,该院对一起微信公众号“刷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做出了判决。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被判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支出8万元。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州腾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
原告两公司诉称,微信公众平台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客户服务、企业管理等综合性互联网技术服务,并设置“阅读量”“评论”“粉丝”“投票”等功能模块,为平台内公众号运营者提供数据反馈,是公众号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微信公众平台致力于打造内容至上、热衷分享、互信共赢的运行秩序和生态。为了更好地向微信用户提供服务,维护微信生态的竞争秩序,原告在《腾讯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等平台运营规范中明确禁止微信公众号刷粉、刷票、刷单等行为。
而被告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以及APP上通过技术手段提供微信公众号刷关注人数、文章阅读量、在看数及点赞数的服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破坏了微信网络产品的正常运行,导致微信系统内数据的不清洁性,无法客观反映微信系统内的各项数据,破坏了微信系统的运营生态环境,也扰乱了微信系统的运营秩序,故诉至法院。
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辩称,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从事的是正常的营销推广行为,没有通过技术手段破坏微信产品的正常运行。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刷量行为,实际上是被告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的推广营销:
1.与支付平台进行合作,将微信公众号通过支付平台的支付后广告推荐给终端消费用户,用户在消费后,支付平台会向其推荐相应的包含上述微信公众号的广告,用户点开即可增加相应的阅读量及关注度;
2.将微信公众号或者公众号中的文章发送给案外推广方,被告向推广方支付一定的费用,由推广方将该公众号或者该公众号中的文章以链接的形式链接在推广方的公众号或其文章下方,网络用户在浏览推广方的公众号时,就有可能会点开该公众号下方的被推广人的链接,进而使被推广人的微信公众号或者其文章的相关阅读数量得到提升。
因此,被告称其并未通过任何技术手段去篡改相关数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提供有偿刷量服务过程中,通过技术手段能够实现委托方微信账户的关注、阅读、在看、点赞数的批量化操作服务,并实现被告与刷量委托方之间的确定刷量内容、选择刷量方式、反馈刷量进度、收取刷量报酬等事项的数据化自动化运算与管理。被告借助上述技术手段在其内部构建了流畅、高效的刷量业务经营流程。
被告的涉案行为妨碍、破坏了微信平台在正常运行状态下可给予平台、平台经营者以及用户的准确和真实信息反馈功能。被告通过技术手段,使得大量第三方微信账号被用于批量化模拟用户真实操作行为,而非正常使用微信平台服务功能,导致平台管理者以及使用微信平台的经营者和用户无法正常搜集、统计相关用户真实行为数据。微信平台向微信软件用户以及服务商展示了错误的、虚高的相关数据,侵害了原告对于微信软件平台的正常运营管理以及为平台用户和服务商正常提供网络产品的权利。
此外,被告的涉案行为会在整个互联网行业生态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进而最终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提供的刷量服务使得微信平台内的经营者能够以一种便捷的方式获得虚假流量,并将虚假流量直接变现。该行为会在平台内营造一种不良竞争氛围,扰乱平台内相关使用者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到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平台用户等多方主体的正当利益,破坏微信平台长期以来建立的健康、有序的平台经济生态体系。被告的行为事实上削弱了微信平台共享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损害了原告通过努力经营微信平台而长期累积所形成的竞争优势,妨碍了原告为微信平台使用者提供正常服务。长此以往必将导致多数用户降低对平台信息的信任,损害平台整体声誉,进而损害原告的正当权益。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需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支出8万元。
虽然刷量的数据都是虚假的,甚至相关人员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但在利益面前,刷量的需求只会有增无减。因此,微信平台与刷量之间的斗争一直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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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腾讯将重庆的谭某及其公司告上法庭。据报道,谭某早在2017年就通过多个网站针对腾讯旗下“微信公众号”等产品提供有偿刷量等服务。尝到甜头后,谭某又在2019年个人独资成立数推网络公司专门提供相关业务。
经法院审理,谭某及其公司有偿提供虚假刷量服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互联网经营者或用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被判赔偿腾讯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支出共计12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除直接参与刷量活动的公司以外,为刷量活动提供机会、场所的公司也难逃法律的制裁。
2021年,腾讯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哈尔滨祈福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祈福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邓某某共同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祈福公司虽不直接从事刷量活动,但其通过运行的“蚂蚁平台”为此类活动提供机会、场所并撮合交易,且通过向用户收取一定比例服务费或提现手续费以实现盈利;尽管平台有人工审核环节,但还是允许用户上架大量浏览、点击微信公众号文章及广告的任务,并设置奖励鼓励用户大量发单与接单。
经法院认定,祈福公司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帮助他人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祈福公司被判赔偿腾讯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公司唯一股东邓某某被判赔偿80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从以上三起案件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参与刷量活动还是为其提供相关平台和服务的,都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侵害了无关用户权益还违反了相关法律。
而对于那些靠刷量营造虚假繁荣数据来谋利的人来说,一旦刷量再出现“意外失效”的情况,那最终难免又会上演一出“哄堂大笑”的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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