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行法律法规》四、法律基础——4、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章 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刑法基本理论

    【知识点1】 刑法的概念、 任务和基本原则

    刑法是规定犯罪、 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 根据自己的意志, 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 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刑法的任务, 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以保卫国家安全, 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维护社会秩序、 经济秩序, 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我国刑法实行以下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内容
    1.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 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换言之, 罪
    刑法定是指什么行为构成犯罪、 构成什么罪及处何种刑罚, 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是指任何人犯罪, 不论犯罪的人的家庭出身、 社会地位、
    职业性质、 财产状况、 政治面貌、 才能业绩如何, 都应平等地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不允许任何人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是指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 行为人的所犯罪行与应当承担的刑
    事责任和接受的刑事处罚应当统一的原则。 《刑法》 第五条规定, 刑罚的轻重, 应
    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知识点2】 犯罪

    一、 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刑法》 第十三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全, 分裂国家, 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 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两个特征。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

    二、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 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 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 即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构成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 对准确、 合法、 及时地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切实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保障无罪者不受非法追究, 具有重要意义。

    构成要件具体内容
    1.犯罪 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只有达到一定年龄
    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才能成为犯罪主体, 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
    要条件。 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虽然达到法定年龄但没有责任能力的人, 即使给社会造成了一定
    的损害, 也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 第十七条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3个阶段:
    ( 1)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 2)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 抢
    劫、 贩卖毒品、 放火、 爆炸、 投毒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 3) 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 都不负刑事责任, 为完全不负刑事责
    任年龄阶段。
    2.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的罪
    过(包括故意和过失) 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要件, 有些犯罪的构成还要求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 如贷款诈骗罪即要求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
    3.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4.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包括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某些特定犯罪的构成还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发生在特定的时间、 地点或者损害特定的对象等。
    三、 犯罪的预备、 未遂和中止
    1.犯罪预备《刑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为了犯罪, 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的, 是犯罪预备。 例如, 盗窃
    分子练习偷盗技巧即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 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 同时考
    虑到犯罪预备行为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 《刑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对于预备犯,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刑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是
    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刑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 在犯罪过程中,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的, 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 没有造成损害的, 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 应当减轻处
    罚。
    四、 共同犯罪

    《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

    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是犯罪集团。 组织、 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 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是主犯。 对组织、 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在此之外的主犯, 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 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共同犯罪人除主犯、 从犯、 胁从犯之外, 还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根据上述定义,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 必须二人以上、 必须有共同故意、 必须有共同行为。

    1.必须二人以上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不能成为单独共同行为的主体, 同样也不能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 因此, 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同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共同犯罪”的, 不认为是共同犯罪, 其刑事责任由具备主体资格的人承担。

    2.必须有共同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故意有两层含义, 一是各共同犯罪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 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是各共犯人主观上相互沟通, 彼此联络, 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共同行为, 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3.必须有共同犯罪行为

    所谓共同犯罪行为, 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 不论其分工如何, 参与程度如何, 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总是有机联系的, 在整个犯罪的链条中, 这些行为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和所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 都具有因果关系。 这些共同犯罪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

    五、 单位犯罪

    《刑法》 第三十条规定: 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机关、 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 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机关、 团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 是单位犯罪。

    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 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单罚制与双罚制之分。 单罚制, 又称为代罚制或者转嫁制, 指在单位犯罪中只处罚单位中的个人或者只处罚单位本身。 总之, 在单位与个人之间只处罚其中之一。 双罚制, 又称为两罚制, 指在单位犯罪中, 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中的个人。

    《刑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 单位犯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据此, 我国《刑法》 对单位犯罪实行以两罚制为主, 以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
     

    【知识点3】 刑罚

    刑罚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 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人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 刑罚与犯罪紧密相连。 犯罪是统治阶级规定的侵犯统治阶级利益的行为, 刑罚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 对犯罪予以惩罚的手段。 在我国, 适用刑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犯罪。

    我国的刑罚可以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

    1.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 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 限制其一定自由
    的刑罚方法。 管制适用的对象主要是罪行较轻、 不需关押的犯罪分子。
    2.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 就近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3.有期徒刑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 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4.无期徒刑是指终身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 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5.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方法。

    附加刑

    1.罚金是指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2.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3.没收财产是指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此外, 对犯罪的外国人, 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二节 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


    【知识点1】 金融犯罪概述

    金融犯罪, 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 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使公私财产权利遭受严重损失, 根据《刑法》 规定应受惩罚的行为。

    种类:

    1.以行为方式分: 诈骗型、 伪造型、 利用便利型、 规避型金融犯罪。
    2.以侵犯的客体分: 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的犯罪、 危害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犯罪、 危害金融业务管理
    制度的犯罪。
    3.以实施主体分: 针对银行的犯罪( 外部犯罪) 、 银行人员职务犯罪( 内部犯罪) 。
    外部犯罪主要包括: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诈骗罪等。
    内部犯罪包括: 贪污、 受贿、 挪用公款、 签订合同失职罪等。

    构成:

    1.犯罪客体: 金融管理秩序, 包括银行管理秩序、 货币管理秩序、 外汇管理秩序、 信贷管理秩序、 证券
    管理秩序、 票据管理秩序、 保险管理秩序等。
    金融犯罪的对象, 可以是人, 也可以是各种金融工具。 就作为金融犯罪对象的人而言, 不仅包括自
    然人, 也包括遭受金融诈骗的单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涉及的“公众”等。 就作为金融犯罪对象的
    金融工具而言, 具体包括货币、 各种金融票证( 如汇票、 本票、 支票等) 、 有价证券、 信用证、 信
    用卡等。
    2.犯罪客观方面: 违反金融管理法规( 突出的客观特征、 前提和基础) ; 具有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的
    活动。
    3.犯罪主体: 自然人或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 金融犯罪是一种图利犯罪, 其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有的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
    的。


    【知识点2】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 危害货币管理罪

    1.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 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犯罪客体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犯罪客观
    方面
    一是购买假币; 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以假币换取货
    币, 即利用职务上管理金库、 出纳现金、 吸收付出存款等
    便利条件, 将假币调换成真币。
    犯罪主体特殊主体, 为年满十六周岁, 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银行
    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犯罪主观
    方面
    故意, 即明知是假币而购买, 或者明知是假币而将其调换
    为真币。

    2.持有、 使用假币罪

    犯罪客体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犯罪客观方面持有、 使用伪造的货币, 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为年满十六周岁, 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持有, 是指将假币置于行为人事实上的支配之下, 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握有假币。 使

    用, 是将假币作为真币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 使用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 如
    购买商品、 兑换他种货币、 存入银行、 赠与他人、 缴纳罚款等, 也可以是以非法的
    方式使用, 如用于赌博等。 不过, 使用应指使假币直接进入流通领域, 如将假币作为资
    信证明给别人察看, 应不属于本罪中使用的范畴。
     

    二、 破坏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管理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犯罪客体国家的银行管理制度
    犯罪客观方面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并且不具有非法占有不特定对象资金的目的, 否则可能构成集资诈
    骗罪

    2.高利转贷罪

    犯罪客体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
    行为对象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
    犯罪客观方面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并将该资金高利转贷他人,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具有贷款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除外。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行为人在套取信贷资金时还必须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3.违法发放贷款罪

    犯罪客体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
    犯罪客观方
    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
    犯罪主体特殊主体, 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犯罪主观方
    故意, 并且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中还要求明知是关系人而违法向其
    发放贷款

    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犯罪客体国家对存款的管理制度
    行为对象是以金融机构办理业务的名义所吸收的客户资金, 包括个人储
    蓄和单位存款。
    犯罪客观方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 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主体特殊主体, 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犯罪主观方
    故意, 并且根据《刑法修正案(六) 》 , 不以非法牟利目的为必要

    5.伪造、 变造金融票证罪

    犯罪客观方
    伪造、 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 包括:
    ( 1) 伪造、 变造汇票、 支票、 本票;
    ( 2) 伪造、 变造委托收款凭证、 汇款凭证、 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
    算凭证;
    ( 3) 伪造、 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 文件;
    ( 4) 伪造信用卡。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即明知伪造、 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会发生破坏金融秩序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 注】 伪造包括有形伪造和无形伪造两种:
    有形伪造是指没有金融票证制作权的人, 假冒他人名义, 擅自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
    般人误认为是真实金融票证的假金融票证。
    无形伪造是指有金融票证制作权的人, 超越其制作权限, 违背事实制造内容虚假的
    金融票证, 如银行工作人员制作虚假的银行存单交付他人。
    变造是指没有权限的人擅自对真正的金融票证进行加工, 改变其数额、 日期等记载事项。

    6.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犯罪客体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犯罪客观方
    违反规定, 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 票据、 存单、 资信证
    明, 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主体特殊主体, 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犯罪主观方
    故意, 即明知违反规定而出具金融票据的行为

    7.对违法票据承兑、 付款、 保证罪

    犯罪客体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
    犯罪客观方
    在票据业务中, 对违反《票据法》 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 付款或保
    证, 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主体特殊主体, 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犯罪主观方
    一般是故意, 也可能是过失。 对造成重大损失, 行为人不需要明确
    认识到

    8.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9.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犯罪主体特殊主体, 即为“商业银行、 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 证券公司、 期
    货经纪公司、 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个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10.洗钱罪

    犯罪客观方面《刑法》 中的洗钱罪明确规定其对象是毒品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恐
    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
    罪的所得, 除这几种违法所得之外, 其他犯罪所得都不能成为洗钱罪的对象,
    也就不能构成洗钱罪



    【知识点3】 金融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 是指在金融活动中, 违反金融管理法规, 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金融诈骗罪作为类罪, 具有许多共性, 其基本构造是:
    主观上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客观上均遵循下列逻辑顺序:
    (1) 实施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等欺骗行为;
    (2) 使受骗者陷入或者强化认识错误;
    (3) 受骗者因被骗而作出行为人期待的财产处分行为;
    (4) 受骗者或者其他人(被害人) 遭受财产损失。
      金融犯罪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 如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不仅包括公私财物, 而且包括国家的金融秩序或金融工具的公信力; 又如诈骗的方法是通过特定的金融工具等。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 作一般掌握。

    一、 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用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的方法, 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 数额较大的行为。
      ( 1) 本罪的客体是社会公众的财产与国家的金融秩序。
      ( 2)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集资的行为, 即公司、 企业、 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合法批准, 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 实践中有很多非法集资的名目, 只要行为人是采用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诈骗方法进行集资的, 均属于本罪的行为。
      (3)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且要求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是本罪区别于非法集资等行为的重要特征之一。

    二、 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用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的方法, 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数额较大的行为。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贷款。
    ( 2)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①编造引进资金、 项目等虚假理由; ②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③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④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⑤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
    (3)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4)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 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 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 文件, 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或者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了信用证项下关系任何 方当事人的财产, 也包括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 2)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①使用伪造、 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 文件;
    ②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③骗取信用证;
    ④其他方法。

            (3)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并且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四、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行为。
    (1)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既侵犯了国家有关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同时侵犯了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产。
    ( 2)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③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④恶意透支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定盗窃罪。

    ( 3)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仅为自然人, 单位不构成本罪。
    (4)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五、 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1.票据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用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的方法, 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行为。
    ( 1) 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指狭义的金融票据, 即仅指汇票、 本票和支票。
    ( 2)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①明知是伪造、 变造的汇票、 本票、 支票而使用;
    ②明知是作废的汇票、 本票、 支票而使用;
    ③冒用他人的汇票、 本票、 支票;
    ④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 骗取财物;
    ⑤汇票、 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 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 骗取财物

    ( 3)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4)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金融凭证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用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的方法, 使用伪造、 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 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作为本罪行为对象的金融凭证, 仅指委托收款凭证、 汇款凭证及银行存单。

    【 注1】 金融诈骗罪一般处罚: 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 注2】 信用证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除了一般处罚的情形外, 还有下列情形: 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知识点4】 银行业相关职务犯罪

    类别刑罚
    1.职务侵占罪非国有的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本单位财物
    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 处5年以上有期
    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 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
    己有, 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 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公司、 企业财务5000元至2万元
    以上的, 属于“数额较大”; 侵占公司、 企业财物10万元以上的, 属于“数额巨大”。
    2.挪用资金罪非国有的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本单位资
    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 超过3个月未还的, 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 但数
    额较大、 进行营利活动的, 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
    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 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的行为可以分为“超期未还型”、 “营利活动型”、 “非法活动型”三种情形。
    司法实践中, 对挪用资金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是: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
    元以上, 超过3个月未还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 进行营利活动的; 挪用
    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 进行非法活动的。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有的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
    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 数额较大的行为。
    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必须数额较大, 才构成犯罪。
    司法实践中, “数额较大”的标准是指索取或收受5000元以上者。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罪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 企业中从事公务
    的人员和国有公司、 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犯受贿罪的, 最高处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4.签订、 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
    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为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即非国有的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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