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能源管理(3)——建筑能源监管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建筑能源管理水平,进一步降低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合理利用资源,以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运行节能管理为突破口,建立了既有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节能监管体系,旨在提高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整体运行节能管理水平,指导和规范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数据采集工作。

    1、能源统计

    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耗的基本情况计量、能源消耗(水、电、气等能源形态)分类计量和分项计量,数据采集时间分别为时、日、周、月、季度、年度。同时结合统计数据找出了建筑各设备合理能耗水平,为建筑能源预警管理提供设备合理运行能耗标准值。依据《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说明建筑能源统计方案。

    1.1 能源统计制度

    制度属于政府部门统计调查,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各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制度的内容,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1)统计范围
    针对制度中不同统计内容,分别在全国不同范围内组织实施。

    1. 城镇民用建筑能耗信息统计
      ①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相关信息的统计范围为全国城镇范围;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的相关信息的统计范围为全国106个城市;
      3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统计的范围为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乡村居住建筑能耗信息统计
    乡村居住建筑能耗信息统计范围为全国106个城市(同城镇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相关信息统计的城市范围)内乡村区域。
    需要说明的是,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乡村是指城镇以外的区域。

    (2)统计内容
    反应城镇民用建筑和乡村居住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电力、煤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热力等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消耗。

    (3)统计方法
    统计方法采取全面统计和抽样统计相结合的方式。

    1)城镇民用建筑能耗信息统计
    统计方法采取全面统计和抽样统计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采取全面统计方法的内名包括:

    • 1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以及纳入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施能耗在线监测的公共建筑的基本信息和能耗信息;
    • 2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中规模以上供热单位相关信息。

    采取抽样统计方法的内容包括:

    • 1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的基本信息和能耗信息;
    • 2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中规模以下供热单位相关信息。

    2)乡村居住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采取重点调查方法。

    (4)统计工作的组织形式与职责
    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统一部署下,分省、市两级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的具体实施与管理。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能耗统计工作。

    (5)统计报表类型
    《城镇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报表》包括4类报表: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表、城镇民用建筑能耗信息表、公共建筑能耗监测信息表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表。参见附录5。

    “乡村居住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报表”仅包括乡村居住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表。
    统计报表设置了基层表和综合表,其中基层表由制度所指定的各相关部门或单位填报;综合表由基层表汇总生成,不必填写。基层表有两类指标,一类为必填指标(城镇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部分),另一类为选填指标(乡村居住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部分)。其中必填指标各基层单位必须填报,选填指标不要求统一填报,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一布置,并且基层单位必须同步执行,选填指标在报送期后要逐步完善。

    (6)报送要求
    制度的报告期为年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制度规定的表式和报送时间的要求,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送综合表及基层数据库。

    (7)分类标准和编码
    制度实行全国统一分类标准和统一编码,各填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地可在制度的基础上增加或补充所需指标,但不得打乱制度指标的排列顺序,也不得改变统一的编码。

    (8)数据发布
    制度收集的数据通过汇总后供内部使用,不向社会公开发布。

    1.2 能耗统计基本信息

    依据《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技术导则》,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应按以下4级进行:

    • 1)国家级;
    • 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
    • 3)市级(地级市、地级区、州、盟);
    • 4)县级(县、县级市、县级区、旗)。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采集、汇总和报送辖区内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建筑的能耗数据;市级、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汇总和报送辖区内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数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汇总全国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共建筑的能耗数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建筑节能专业机构进行本级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数据的采集和汇总工作;进行能耗数据采集建筑的所有权人或业主应指定或委托专人担任能耗数据采集工作的联系人,同时联系人应协助进行能耗数据采集工作。应对所有的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耗数据采集。市级、省级、国家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逐月或逐季度检查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数据采集工作。

    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按以下建筑功能划分,分13类进行能耗数据采集:

    • 1)政府办公建筑;
    • 2)大型非政府办公建筑;
    • 3)大型商场建筑;
    • 4)大型宾馆饭店建筑;
    • 5)大型文化场馆建筑;
    • 6)大型科研教育建筑;
    • 7)大型医疗卫生建筑;
    • 8)大型体育建筑;
    • 9)大型通信建筑;
    • 10)大型交通建筑;
    • 11)大型影剧院建筑;
    • 12)大型综合商务建筑;
    • 13)其他大型公共建筑。

    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应按以下4类分别进行数据采集:

    • 1)电;
    • 2)燃料(煤、气、油等);
    • 3)集中供热(冷);
    • 4)建筑直接使用的可再生能源。

    建筑基本情况采集指标应为各类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总栋数和总建筑面积。建筑能耗采集指标应为各类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和全年总能耗量。数据采集格式参考《大型公共建筑能源统计技术导则》相关表格。

    1.3、能源统计基础数据处理

    建筑基本信息宜从以下途径获取:

    • 1)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如地区建设系统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等;
    • 2)到城市建设档案馆进行资料文案统计;
    • 3)组织专人进行现场调查和统计;
    • 4)物业管理部门配合填写。

    对于集中供应的能源种类(如电、燃气、集中供热等),宜设置能耗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对于分散购买并使用的能源种类(如煤、油等),宜通过物业公司获取能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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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公共机构能源资源统计方案

    为了全面掌握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的实际状况,规范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促进公共机构节能科学发展,从而进行公共机构的能耗统计,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根据《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方案有如下规定:

    • (1)微调查对象为全国范围内的公共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露法》第四十七条《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二条规定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 (2)统计调查内容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使用的煤、燃气、燃油、电、热力和水土地等各种能源资源消费信息。
    • (3)调查频率分为月报和年报。月报报表于次月报送,《公共机构基本信息》与其余年报报表于次年报送。
    • (4)统计调查方法采取全面调查方法。
    • (5)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机构组织实施。公共机构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开展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
      • 1)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编制并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组织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等。
      •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信息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组织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等。
      • 3)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所属公共机构(包括派驻地方的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
      • 4)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组织所属公共机构(包括派驻地方的公共机构)和地方各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的周期和报表报送时限等统计工作要求,应在符合上级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自行确定。各地方和有关单位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收集,并避免与国家已有的统计调查相重复。
    • (6)在建筑能源统计中除了综合统计中的指标用地面积、建筑面积、能源资源消费量及费用指标需保留两位小数外,其余的指标不保留小数。

    根据《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具体的填报方法如下:

    • (1)公共机构定期填写《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使用数据中心机房和实施采暖的公共机构还应按要求填报《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
    • (2)各级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所属公共机构使用数据中心机房和实施采暖的还应定期填报《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
    •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定期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所辖公共机构使用数据中心机房和实施采暖的还应按要求填报《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

    依据《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针对统计业务流程的各环节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比如开展数据会审、数据质量抽查等。

    公共机构公开自身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应符合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及各级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以内部文件方式或在官网上发布统计调查所获得的数据资料。数据资料可以与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建、统计等部门共享。

    综合数据可与其他部门及本系统内共享使用,按照协定方式共享,在最终审定数据十个工作日后可以共享,共享责任单位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共享责任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主管统计工作负责人。对保密有特殊要求的国家安全等部门根据本制度要求,自行组织本系统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相关能源资源消费信息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情况下,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中实行全国统一分类标准和编码,各级公共机构及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各地区可根据需要,在本制度中增加个别指标,但不得改变本制度指标的排列顺序和统一编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的具体的调查表式见附录6《公共机构能耗统计调查表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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