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申请中的期限及期限的延长


    今天主要跟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专利申请流程中涉及到的期限及期限的延长。

    专利申请的期限主要分为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两大类,法定期限是指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期限,指定期限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局的审查人员、事务处理人员等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做出的各种通知决定中,指定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当事人答复或进行某种行为的期限。一般情况下,只可对指定期限进行延长,但是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下,可分别对法定期限进行延长和对指定期限不予延长:

    (1 )请求中止之日起一年内,有关专利申请权或归属权的纠纷未能结案,从而导致有关程序需要继续中止的,请求人应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

    (2)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

    在介绍延长期限所需要的手续之前,我们要先了解一下期限的起算日和届满日。大部分的法定期限以申请日、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等固定日期为起算日,部分法定期限及全部的指定期限以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为起算日。届满日即期限起算日加期限,届满日当天为截止完成日,若届满日落入法定休假日,则需往后延至非休假日,这里所说的法定节假日指:每周六、周日以及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家公告移用假日(以国务院办公厅的公告为准)。

    下面举个例子来帮助大家理解届满日的计算。

    例:发文日分别为2016年7月 15日、16日和17 日,期限为2个月;2016年 10月1日-7 日为国庆节,10月8日 -9日分别为周六和周日,正常上班。

    解析:发文日为2016年7月 15日,那么推定收到日为2016年7 月30日(发文日加15日),期限为 2个月,则届满日应为2010年9 月30日。

    发文日为2016年7月 16日,那么推定收到日为2016年7 月31日(发文日加15日),期限为 2个月,则届满日应为2016年9 月31日,而9月份无 31日,故以该月底一日为届满日,也就是2016年9 月30日为届满日。

    发文日为2016年7月 17日,那么推定收到日为2016年8 月1日(发文日加15日),期限为 2个月,则届满日应为2016年10 月1日,但是因为10月 1日为国庆节,故需往后推延,而10月2 日至7日均为国庆节,所以需推延至10月 8日,而10月8 日至9日分别为周六和周日,故需继续推延至10月 10日(非法定节假日)为届满日。

    通过以上几个例子,相信大家对届满日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申请指定期限的延长需在期限届满前,向专利局说明理由并办理手续,手续包括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说明理由并缴纳请求费等,期限延长不得超过2个月,延长不足 1个月的以1个月计算。对于同一通知或决定中指定的期限,一般只允许延长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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