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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来自《专利法》的定义,非常的抽象和概括。笔者会结合《专利法》、《中国专利法详解》、《专利审查指南2010》以及个人的理解,对发明专利的定义进行通俗解释。
从句式的定义上看,我们可以将这句话进行简化,去掉定语和形容词之后,就可以得到定义:**发明(专利),是技术方案。**相对于发明而言。技术方案这个词,已经变得相对具象了,那么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如何理解技术方案这个词。《专利审查指南2010》对“技术方案”作了如下解释:
由于这几十年 IT 技术的快速发展,原来的专利法是没有明确定义计算机程序是否能被授予专利的。所以,为了清楚明确起见,《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专门加入了“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有查的若干规定”一章,其中规定:
结合上述的司法解释,可以将技术方案的定义,理解成「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所以,能够申请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主要特征:利用了自然规律和技术手段。未利用了自然规律,是不能申请发明专利的。比如:有人声称自己研发了一台永动机,该机器一经启动就能永久运转而不需要任何能源。这个专利案子显然会被驳回,因为它违反热力学的能量守恒定律这一自然规律。除非有一天,基础物理学和热力学进行更新和迭代,打破了能量守恒定律,发现新的自然规律。不是技术手段的,是不能申请发明专利的。技术手段这个词,相对会比较宽泛,我们可以从几个相近角度来理解。比如:当前能源紧张、电力吃紧,我们要降低办公室的空调电费和老板用电焦虑,此时,可以通过升级空调的压缩机制冷方式或者制定让大家回家办公的规章制度。显然,前者是可以申请专利,因为调整或者更改空调的压缩机是技术手段;而后者是不能申请专利的,因为它是一项人为制度,即使很有效果。所以,在专利效果上,我们不需要区分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但是我们必须保证实现这一效果的手段,必须是技术性的。如果「让大家回家办公」是通过技术手段,而不是规章来实现的话,那就有可能可以申请专利。比如:当办公室所在区域当天累计耗电量达到峰值时,系统会主动保存所有人工作进度并上传云端,随后关闭耗电单元并提示员工回家,同时员工可以通过云端系统分发的进度,在家里无缝接入到工作环境。
虽然在《专利法》的第二条里,没有明文规定技术方案其他特征,但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十七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这个特征,也印证了专利授权的三个条件之一:实用性。其中,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这三性,会在后续有专门的章节,进行具体解释。所有的专利申请,必须对社会、个体是有益效果。虽然每个行业差异性很大,但大体上,可以理解成:多快好省。可以实现更多内容下载和功能触发;可以提升生产效率、节约时间,让用户更快完成;让环境、社会和个体,变得更加好;更加节约社会财富和个人精力。以我所在人机交互为例子,强调人和机器的互动,是我们这些多快好省,可以有如下的表现。比如:一个发明专利是讲新能源车的快捷午休模式,用户只需要点击一个按钮,系统就会自动打开多个功能,包含车辆香氛、座椅躺平、音量降低、车门锁定等。这个专利核心提供一种能力,就是让用户更加省力的条件下,实现更多、更快的功能。再比如:一个发明专利是讲如何识别用户上车意图来实现车辆预加载的,只要用户靠近,系统识别之后,就能提前启动复杂软件系统,让用户一打开车门,就可以看见系统已开机,避免用户等待。再比如:一个发明专利是讲系统能识别驾驶员的心理和生理状态从而启动保护措施,一旦用户出现怒路症状或者疲劳驾驶达到一定等级,车辆就能主动接管或者干预驾驶行为,避免驾驶员出现危险状态,这是对个体和社会更好的效果。再比如:一个发明专利是讲识别道路曲率帮助用户打方向盘,用户在进入弯道之后,车辆会实时识别前方曲率和当前速度,如果此时用户方向盘力度不足,从而会导致车辆无法过弯,车辆会主动助力帮助用户完成这个拐弯,这就是帮助用户更加省力的完成事情。当然,更多的专利,是在对整个社会、环境和个体,做出多快好省的有益效果。这不仅仅是我们撰写专利中说明书的要求,也是我们进行发明创新的核心价值。虽然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但一个专利的负面作用,如果远远大于有益效果,那它并不应该被当做专利来申请,也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发明保护的客体,是产品,方法,其改进
通过上面的描述,我们知道了发明是技术方案。同时,发明保护的课题,技术方案作用的客体,应当是产品、方法、其改进。所以,我们可以将发明保护的客体,扩展成以下四种类型。**第一、发明,是对产品提出的技术方案。**这里的产品是狭义意义上的硬件产品,是我们可以摸得到、看得见的实物。所以,对产品提出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零件、部件、材料、器具、设备、装置的形状、结构、成分等。**第二、发明,对产品改进提出的技术方案。**这个世界的专利申请上,涉及全新产品的专利非常少,绝大部分是对现有产品的改进。比如:全新手机的专利非常少,更多的手机专利是对手机的某个部分或者制造过程进行优化和调整。**第三、发明,是对方法提出的技术方案。**这里的方法,相对于产品就是无形的,尤其是当前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大量创新发生在软硬件系统之间、软件系统之间、人和软硬件系统之间以及人和人之间。所以,对方法提出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工艺、步骤、过程以及所采用的原料、设备、工具等。**第四、发明,对方法改进提出的技术方案。**同样,绝大部分方法相关的专利,也是对原有方法的改进。比如:自适应路况的远光灯。本来车辆就可以支持用户交替使用远光灯和近光灯,现在系统通过光线传感器识别前方路面状况,自动切换远光灯和近光灯。这个发明,就是对现有使用方法的改进。微创新、微改进,才是发明专利的常态。很多人会觉得专利离自己很远,那是因为他们认为只有完全全新的产品和方法,才能申请专利。其实大量的申请案例表明,这些技术方案只是改进了原有的产品和方法。笔者甚至认为,专利本身就是来承载着渐进式创新和微创新的,而那些具有颠覆性的发明创造往往来自基础理论研究。
发明,本身就具有创新的含义。同时,在《专利法》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发明必须具有新颖性。这也是专利授权的三个特征条件之一。而对于新的定义也很简单,更早提交、更早申请,就意味着更加符合新颖性条件。
当然,提倡这个专利的新颖性,也会带来问题。比如:我用了某个方法做了产品,但是没有申请专利,后来有人申请了这个专利,那么我算侵权么?如果在无法确定恶意申请的前提,这个事情从《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二点的解释: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只要不扩展这个范围,就不算侵权。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最后,我们回顾一下《专利法》对发明的定义: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首先,发明是一种技术方案,它符合自然规律且是使用技术手段来达到效果,同时对社会、个体是有益的。其次,发明保护的客体,可以是产品,也可以是方法,更多的是对产品或者方法的改进。最后,发明必须是新的,具备新颖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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