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
第2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指的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限内。
2、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不具有知识产权的企业无法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重要性理解
1、核心知识产权对高新收入的核心支撑作用是高企评审的重点,如果知识产权支撑作用不够或不全面,也会导致高新产品或高新服务收入未达标,直接导致高企认定无法通过。
2、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判定申请认定企业,经营领域是否为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的主要核心依据,领域不符直接导致高新企业认定失败或是认定不予以评审。
3、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取方式,不仅影响高新企业认定知识产权的评审打分,而且同一时间申报的知识产权或是受让知识产权也是高企认定被抽查的主要诱因。
4、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真实、客观可应用,已成为高新企业认定抽查的重点,应当引起高企认定申报企业的高度重视。
5、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非原始取得,其作为认定申报企业研发项目所形成的技术成果,其证明力偏弱,影响高新企业认定成果转化评审效果及打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