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结算重点完整版


    国际结算重点完整版

    第一章

    1.国际结算:指国际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的以货币表示的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或资金转移行为。

    2.国际结算研究内容

    a国际结算工具:票据(汇票、本票、支票)

    b国际结算方式:汇款/托收/信用证 银行保函/保付代理/包买票据

    c国际结算的单据:发票/保险单/运输单据

    d以银行为中心的支付体系:

    SWIFT: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

    CHIPS:美国清算所同业支付系统

    CHAPS:英国交换银行自动收付系统

    3.国际结算特点: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国际结算;使用可兑换货币进行结算;实行“推定交货”原则;商业银行成为结算和融资的中心

    4.

    国际结算的历史演变: 从现金结算发展到票据结算 从凭实物结算发展到凭单据结算 从买卖双方直接结算发展到通过银行结算,实现了非现金结算

    国际结算制度的历史演变:自由的多边国际结算制度 管制的双边国际结算制

    度 多元混合型的结算制度

    5.六种常见贸易术语

    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FOB 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 成本加运费

    CIF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适用于多式联运的三种贸易术语

    FCA 货交承运人

    CPT 运费付至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

    6.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它的筹建是伴随着欧洲经济与政治一体化而进行的。

    SWIFT有如下优点:直接、准确、快速、安全;标准统一,制度严格;严密的、合理的机构设置,采用现代化电脑设备与网络;多样化、大众化的服务

    7. 为什么要建立代理行关系?—从商业银行的交易中介职能说起

    国际交往密切:任何交往背后都有资金的流动

    国际贸易大发展:贸易走到哪里,结算就跟到哪里

    不可能在世界任何地方都设立分支机构:政治约束、经济成本约束

    业务受到限制:法律约束

    代理行关系的建立

    资信调查

    签订代理协议并互换控制文件

    确认控制文件:密押/印鉴样本/费率表

    第二章

    1.票据: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者确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

    2.票据特征: 设权性、无因性、要式性、流通性

    3.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4.汇票内容:

    a绝对必要记载项目:表明“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限制性抬头、指示性抬头、持票来人抬头)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b相对必要记载项目:出票地点、付款地点、付款日期

    c任意记载项目:出票条款、“付一不付二”条款、担当付款人、预备付款人、必须提示承兑或不得提示承兑

    5.汇票持有人分析:

    普通持票人(holder):只要持有而不问来路

    付对价持票人(holder in value):付出了对价而持有的

    正当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票面完整,背书真实、有效;未发现该汇票曾被退票或拒付;未获悉前手有缺陷;善意取得票据;本人付过十足对价

    6.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7.本票特点:无条件支付承诺、出票人=付款人、不必办理承兑、本票只有一张

    8.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一种特殊的汇票。

    9.支票特点:出票人具备一定条件、见票即付、付款人仅为银行、出票人是主债务人、不附带利息条款、晚提示可以不付款、只开立一张

    10.票据行为:(狭义)以确立、转移或保障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广义)一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各种行为。除狭义票据行为外还包括:提示、付款、拒付、追索、参加付款等。

    11.背书类型

    转让背书:记名背书、空白背书

    背书 非转让背书:托收背书、质押背书

    限制性背书

    12.承兑: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行为。

    参加承兑:汇票不获承兑,持票人尚未追索,其他人要求承兑的行为。目的:防止持票人追索,以维护特定义务人的信誉。

    13.保证:非票据义务人为票据义务人承担保证的行为。

    14.保付:支票付款人表明保证支付票款的行为。

    第三章

    1.电汇: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拍发加压电报或电传给国外汇入行,指示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2.信汇: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用航空信函指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3.票汇: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代其开立以汇入行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并交还汇款人,由汇款人自寄或自带给国外收款人,由收款人到汇入行凭票取款的汇款方式。

    4.票汇特点:票汇取款灵活;票汇中的汇票可代替现金流通;票汇是由汇款人自己将汇票寄给收款人或自己携带出国;票汇汇入行无须通知收款人取款,由收款人持汇票登门自取

    5.中心汇票:在银行汇票业务中汇出行开立的即期若付款人是汇票上所用货币结算中心的银行,则该汇票称为中心汇票。出票人是汇出行,付款人是货币清算中心的联行或者代理行,也可以是汇出行在那里开设中心账户的银行。

    第四章

    1.托收:银行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目的是在于取得承兑或付款,并在承兑或付款后交付单据的行为。

    2.托收特点:托收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一种结算方式,最大特点“收托付汇,实收实付”;出口商与托收行之间、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只是一种代理关系;托收方式是逆汇方式,即出票法;就跟单托收业务而言,银行的作用仅是委托代理和接受委托代理。

    3.跟单托收的交单条件:

    付款交单:即期付款交单、远期付款交单

    承兑交单

    第五章

    1.信用证:银行做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它是开证行根据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符合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即期或在将来可以确定的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2.信用证的特点: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信用证是纯粹单据业务,它处理的对象是单据

    3.信用证的业务流程P132

    4.开证申请人责任和权利

    按期开证:向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书;按规定的期限开立信用证

    合理指示开证:所开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相符

    提供开证担保:开证押金、开证额度

    按时付款赎单

    5.开证行责任:根据开证申请书及时准确地开立和修改信用证;终局性审单义务;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6.常见条款P155

    7.可转让信用证:开证行授权指定的转让行在原受益人的要求下,将信用证的可执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三者的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指中间商以原证为担保,向银行申请开立的一份新信用证。

    8.买方远期信用证:信用证中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但又规定“远期汇票可即期付款,贴现利息和承兑费用由买方负担”,这种信用证称为买方远期信用证。

    9.出口商审证内容P177 3,5,8,9

    第六章

    1.银行保函:银行应某项经济交易中的一方要求,以自身信誉向该经济交易中的另一方担保前一方在经济交易合同中的一定债务/责任的偿付/履行时,向另一方出具的在一定效期内承担一定支付/赔偿责任的书面保证文件。

    2.银行保函跟单信用证异同

    相同点:

    都是银行应申请人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有条件的支付担保或承诺;都是用银行信用代替或补充商业信用,使受益人避免或减少因申请人不履约而遭受的损失;保函中的担保行和跟单信用证中的开证行对于单据真伪及其法律效力,寄递中遗失等不负责任

    不同点: 范围、银行的责任、银行所付款项的属性、受益人的索款程序、对结算单据的要求、银行承担的风险、保证文件的到期地点及有效期限、是否有融资作用、是否可撤销、是否可转让

    第七章

    1.单据:出口方应进口方和其他有关方的要求必须备妥并提交的,完整地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各种货运单据。

    2.单据作用:出口方履约的证明;出口方收款的凭证;进口方付款;提货的依据;银行办理结算的依据;进出口报关、纳税的凭证

    3.商业发票:出口商向进口商开立的发货价目清单,是装运货物的总说明,也是卖方凭以向买方索取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价款的依据。

    4.海运提单:出口商作为托运人,把出口货物交给作为承运人的轮船公司,由后者运抵目的港,再由承运人把货物交给收货人这样一种运输方式所开出的单据。

    5.海运提单作用:它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

    它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所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它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6.待运提单:轮船公司收到货物,暂代存入码头仓库或拨船,等待承运船舶抵港时再行装运所签发的提单。

    7.按提单收货人抬头的不同划分

    记名提单:在抬头人栏载明特定的收货人名称,只能由该特定的收货人提货,不得转让流通。

    不记名提单:可转让流通,无需背书。

    指示性提单:在抬头人栏载有“指定人”字样,经抬头人背书后可以转让,由受让人持提单向轮船公司提货。

    第八章

    1.审单标准:单内一致,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2.审单方法基本原则

    信用证的任何规定和条款都必须得到执行;

    审单与可能作为信用证依据的销售合同或者其他合同无关,也与单据设计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业无关;

    银行审核单据,主要看单据的表面是否与信用证的规定或者要求相符,是否能够达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第九章

    1.打包放款:出口商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以信用证正本作为抵押品,申请此项贷款,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的进货、备料、生产和装运。

    2.卖方远期信用证:又叫真远期信用证,是付款期限与贸易合同规定一致的远期信用证。

    买方远期信用证:又叫假远期信用证,指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付款按即期付款办理的信用证。

    3.国际保理:保理商为国际贸易赊销方式(Sell on Credit)或称记账赊销方式( Open Account,O/A)提供出口贸易融资、销售账务处理、收取应收账款及买方信用担保合为一体的金融服务。

    4.包买票据:又称福费廷,是包买商(通常是商业银行或银行的附属机构)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权地贴现已被进口商承兑、并通常由进口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的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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