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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学位法共7章,包括总则、学位工作体制、学位授予资格、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授予程序、学位质量保障、附则。
制定学位法,对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人才,规范学位授予活动,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制度实施,促进教育、文化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学位按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位制度,开展学位授予活动,适用本法。
实施学位制度、开展学位授予活动应当公平、公正、公开,遵循法定程序,尊重科学规律,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保障学位质量,促进人才成长。
依法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经批准成为学位授予单位,获得相应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资格成为学位授予点,可以根据所获得的权限授予学位。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的中国公民,在学位授予单位学习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申请获得相应学位。
在学位授予单位学习的境外个人,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申请获得相应学位。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位制度的组织实施与学位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管理本地区的学位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学位授予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学位授予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本单位所获得的学位授予权限内,履行以下职责:
学士学位由实施本科教育并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实施研究生教育并获得相应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设立学位授予单位或者增设学位授予点,应当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国家和地方高等教育和学科发展规划,达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级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基本条件。
设立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或者增设学士学位授予点,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具体办法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确定。
设立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或者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核,提出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定。
审批设立学位授予单位或者增设学位授予点,应当组织专家评审。
符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自主开展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审核。具体条件和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
设立学位授予单位、增设学位授予点以及新增自主开展学位授予点审核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级学位委员会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九十日内作出是否审查通过的决议,并提交审批机关。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审批机关的拟批准决定等应当向社会公示不少于十日。对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应当组织复核。
在高等学校接受本科教育的学生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完成本科教育的受教育者,通过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等课程考核并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或者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审查,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本科生毕业要求和下述水平的,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在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接受硕士阶段研究生教育的学生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完成研究生教育的受教育者,通过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等课程考试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科研或者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实践成果认定,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硕士研究生毕业要求和下述水平的,可以授予硕士学位:
在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接受博士阶段研究生教育的学生,通过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等课程考试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科研或者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博士研究生毕业要求和下述水平的,可以授予博士学位: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根据本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结合本单位学术评价标准,制定具体的学位授予标准。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予标准应当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布。
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受教育者,达到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学业要求和相应条件的,可以根据学位授予单位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获得相应学位。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申请得到受理的,取得学位申请人资格。
非学位授予单位的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单位推荐,可以向相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申请学士学位,由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确认申请人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答辩前,组织同行专家评阅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者评定其实践成果。评阅或者评定通过的,进入答辩程序;不通过的,可以按学位授予单位的规定重新申请评阅或评定。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学科、专业组织硕士、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应当不少于三人,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应当不少于五人。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同行专家参加。
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外,答辩应当公开举行。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委员审阅。完成答辩环节,答辩委员会应当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决议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不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一年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两年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对于在科学或者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直接进行同行专家评阅或者评定,参加博士学位答辩。答辩和学位授予按本法相关规定执行。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组织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确认符合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应当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决定以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后,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公布授予学位的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将学位授予信息报送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保存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等档案资料。博士学位论文应当同时交存国家图书馆。涉密的学位论文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学位质量保障制度,加强对招生考试、课程设置、教学指导、实习实践、答辩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授予学位的质量。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为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学生遴选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工作。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关心爱护学生,指导研究生开展研究和实践、遵守学术规范、提高学术或者专业能力。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已经批准的学位授予单位及学位授予点进行质量评估。
对经质量评估确认不能保证所授学位质量的,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视情节分别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撤销相应学位授予权等处理。
自主开展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审核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或者管理发生严重问题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可以撤销其自主审核资格。
国家鼓励和支持具有相应专业能力、资质的专门机构或者组织依法开展学位质量的评价、认证等活动,委托有关组织提供学位信息查询服务。
学位申请人在学位授予单位学习期间以及学位申请、同行评阅、答辩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作伪造假等行为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作出不授予其学位的决定。
已经获得学位者,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收回或者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受教育者对于不受理本人学位申请、不授予本人学位的决议或者决定不服的,学位获得者对于撤销其学位的决议或者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诉。
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异议。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诉或者异议之日起九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仍不同意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根据本法规定和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学位工作实施办法。
学位授予单位在境外授予学位,应当参照本法制定具体办法,保证所授学位质量。
境外办学机构在我国境内授予境外学位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军队设立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依据本法负责管理军事院校以及军队所属科研机构的学位工作。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同时废止。
播报
编辑
2024年4月23日,学位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其中,学位法草案二审稿在学位授予条件中进一步明确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区别,学术学位突出学术研究能力,专业学位突出专业实践能力。明确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并当场宣布。增加规定不授予学位的情形,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