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名词解释汇总
国际结算: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不论是个人间的、单位间的、企业间的的、或政府间的)因为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货币收付业务叫做国际结算。或国与国之间发生的货币收付(即结清国家之间买卖双方间以货币表现的债权债务)就是国际结算。
票据:广义票据指代表商业权利的凭证,如发票、提单、保险单、仓单等。该凭证的权利是可以转让,票据具有流通、转让的特性,故票据又是流通证券。狭义票据是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名,无条件地约定自己或指定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约定出票人本人付款,则是本票,由另一人付款,则是汇票或支票。国际结算中的票据指的就是狭义票据既: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是一人开至另一人的书面的无条件命令,由发出命令的人签名,要求接受命令的人立即或在固定的时间,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把一定金额货币支付给一个特定的人或他的指定人,或来人。
背书:是指汇票背面的签字。即使不加文字说明,也可称为背书。持票人是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时,要把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必须在票据背面签字并经交付,则汇票权利即由背书人转移至被背书人。只有持票人,即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才能有权背书汇票。背书包括两个动作,一个是在汇票背面签字,另一个是交付给被背书人,只有经过交付,才算完成背书行为,使其背书有效和不可撤消。
票据行为: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票据行为是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所做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那就是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其中出票是主票据行为,其他行为都以“出票”所开立的票据为基础,因此称为附属票据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除了上述狭义的票据行为以外,还要包括处理票据中有专门规定的行为,如提示、付款、参加付款、退票、行使追索权等行为。票据开出是要式的,票据行为也是要式的,因此要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承兑:远期汇票的付款人签名表示同意按照出票人命令而付款的票据行为。
提示: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要求付款的行为叫做提示
贴现:是指远期汇票承兑后尚未到期,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照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净款付给持票人,从而贴进票据的行为。
本票:是一项书面的无条件的支付承诺,由一人作成,并交给另一人,经制票人签名承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钱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
支票:A 支票定义支票是以银行作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B .支票是银行存款客户向他开立账户的银行签发的,授权该银行即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出票人开立一张远期汇票,以银行作为受票人命令它在确定的将来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这张汇票经受票行承兑后,承兑行就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持票人凭着承兑行的信用保证,可将汇票请求如何银行贴现,贴进汇票的银行,还可立即把它出售到票据市场上,经过出票、承兑、贴现、再贴现,获得融资机会。
包买票据:通常是商业银行或银行的附属机构,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权地贴现已被进口商承兑并通常有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这种业务叫做包买票据。
顺汇:称汇付法,是由付款人(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使用某种结算工具,交付一定金额给债权人(收款人)的结算方法。特点是结算工具传递与资金运动方向一致,故称之为顺汇。
逆汇:又称为出票法,是由债权人以开立汇票的方式,委托银行向国外债务人索取一定金额的结算方式。其特点是结算工具传递与资金运动方向相反。逆汇在国际结算中是托收方式和信用证方式。
中心汇票:银行开出汇票,其付款行是在货币清算中心城市的汇票叫中心汇票例如:使用英镑,以伦敦一家银行作为付款行,即英镑中心汇票。美元,以纽约一家银行作为付款行,即美元中心汇票。
售定 :又称先出后结,对港澳出口的鲜活产品,先发货,后付款,按实际收到货物,汇付货款结算。此种方式出口商失去控制货权,会货、款两空,对出口商不利。
寄售:是出口商先将货物运至进口国,委托进口国的商人在当地市场代为销售,待售出后被委托人将货款按规定扣除佣金后全部汇交出口商。
托收:是指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货运单据)以便取得货款或承兑,或凭付款或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它条款或条件交出单据。或简单讲:托收就是由卖方发货后开立汇票和提交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国外分行或代理行,向买方收取货款或劳务费的一种结算方式。
光票托收:出口方收到进口方寄来的抵付货款的票据,如果付款人是本地银行,就不用托收,而是直接到该银行柜台兑取(这种情况只能是银行汇票或银行支票)。如果付款人是出口国以外第三国的银行时,出口商必须委托自己的银行办理光票托收,收取货款.
跟单托收:是指凭金融单据附有商业单据或不附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
押汇:进出口商用货运单据作抵押,向银行申请借款。对进口方可以垫付款项(进口押汇)或接受信托收据凭以借出单据让进口方先提货,到期进口方不能付款,由代收行偿付、进口商卖出货物(货权属银行)后再来还银行借款。
保理:又称托收保付。它是国际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出口方为了避免收汇风险而采用的一种请求第三者(保理商)承担风险责任的做法。
国际保理:是保理商为国际贸易记账赊销O/A和D/A提供出口贸易融资、销售帐务处理、收取应收账款、及卖方信用担保合为一体的金融服务。
双保理模式:1.保理商之间签订保理代理协议,以确定他们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应收账款转让关系;
2.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订立保理业务协议---保理业务的基本文件;3.出口商申请与他交易的进口商信用额度,填写“信用额度申请表”交给出口保理商;
4.出口保理商将《信用额度申请表》传送给进口保理;
5.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确定或批准进口商的信用额度。
6.进口保理将已核定的信用额度通知出口保理商。
7.出口保理商将进口保理商核准进口商的信用额度或拒绝核准的信息通知出口商。
8.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贸易合同,订明支付方式是O/A、D/A 或类似方式。
9.出口商按合同装运日期发货。
10.出口商填制“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签字,送交出口保理。
11.出口保理上签署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在发票上盖上“再让渡”印戳,表示出口保理将该笔应收账款再转让给进口保理商。
12.进口保理商将单据传送给进口商,关注业务动态。
13、到期向进口商收取货款。
14、进口商到期付款。
15.进口保理商将收款信息通知出口保理。
16.出口保理商收到款项后扣除融资金额后余额贷记出口方的账户。
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因其自身需要,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在其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时,即构成开证行的确定承诺去支付、承兑信用证项下交来的汇票或单据。
即期付款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即期汇票或不需要汇票仅凭单据即可向指定银行提示请求付款的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不需要汇票,仅凭受益人交来的单据审核相符确定银行承担延期付款责任起,延长一段时间,至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叫做延期付款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 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对于受益人开立以开证行为付款人或以其它银行(偿付行、保兑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在审单无误后,应承担承兑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责任的信用证称为承兑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议付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承诺扩展至第三当事人即议付行。议付行也是属于被指定银行。议付行议付或购买(实际上属于垫款,有追索权的。)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交来的汇票/单据,根据UCP500 的规定,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开证行就会正当付款。
自由议付信用证:自由议付是相对于限制议付的。受益人可以将有关单据交到出口地任何一家银行议付。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收益人(第一收益人)可以请求指定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收益人(第二收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款项让渡:受益人根据现行法律,将信用证项下应得的款项让渡或转让给他人,即款项让渡.
背对背信用证 :普通信用证的受益人不能把该证转让出去,可转让信用证不能满足受益人的商业要求,作为中间商人的受益人自己不能供货,需要从供货商那里购买货物和付款给供货人,他将国外开来受益于他的原始信用证,又称为主要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是用于易货交易的一种结算方式,由于双方顾虑对方只使用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于是采取互相开立信用证的办法,把出口和进口连接起来。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申请人,第一张证的通知行就是第二张证的开证行。两证金额大体相等。
预支信用证:是在该证列入特别条款授权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在交单前预先垫款 付给受益人的一种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带有条款和条件,使其金额可以更新或复活,不须修改信用证。
海运提单:是一种运输单据它被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承认货物已经收妥等待运至一个特定的目的港,并说明货物承运条款此外除表明货物收据和运输和约以外,海运提单还是一项物权单据,承运人只能用交出货物来换取交来的正本提单。
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
1.票据:是指以支付一定数额金钱为目的、用于清偿债权债务的凭证,即由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名,无条件地规定自己或他人支付确定金额的、可流通的证券。
2.票据行为:是指以票据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确立的法律行为。
3.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见票时或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4.汇票贴现:在国际市场上,一张远期汇票的持有人如想在付款人付款前取得票款,可以经过背书将汇票转让给贴现的银行或金融公司,由它们将扣除一定贴现利息后的票款付给汇票持有人,这种做法叫贴现。
5.汇票承兑:即指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其中包括的事项有:付款 人在汇票上写明“承兑”字样,注意承兑日期,由付款人签字,并交还持票人。
6.追索权:是指汇票遭到拒付时,持票人对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有请求其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
7.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
8.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即存款人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9.汇付:又称汇款,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
10.电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电传或SWIFT给在另一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汇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11.票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12.托收:是指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或承兑,或凭付款或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款或条件交出单据。
13.付款交单:是指出口商的交单是以进口商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商发货后,取得装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才能把商业单据交给进口商。
14.承兑交单:是指出口商的交单是以进口商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即出口商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承兑汇票后,代收银行即将商业单据交给进口商,在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
15.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如果未得到信用证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单方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条款;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16.议付信用证:信用证指定某一银行议付或任何银行都可议付者,称为议付信用证。如果信用证不限制某银行议付,可由受益人选择任何愿意议付的银行,提交汇票、单据给所选银行请求议付,则称为自由议付信用证,反之为限制性议付信用证。
17.银行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18.备用信用证: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
19.国际保理业务:是指出口商以商业信用形式出售商品,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发票、汇票、提单等有关单据,卖断给承购应收账款的财务公司或专门组织,收进全部或一部分货款,从而取得资金融通的业务。
贴现:
贴现(discount)是指远期汇票承兑后尚未到期,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照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净款付给持票人,从而贴进票据的行为。
头寸调拨:头寸调拨:又称“汇款的偿付”、“拨头寸”,是指汇出行在办理汇出汇款业务时,将汇款金额拨交给其委托解付汇款的汇入行。
是指汇出行向汇入行划拨资金的行为。
汇票 :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 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4.本票:本票是一人开给另一人的无条件书面承诺,保证见票在特定的,或肯定的某一日期,将一定金额的货币,付给某一特定人,或其指示人,或来人。
5.支票:支票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或其指示人,或来人,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6空白背书 又称不记名背书,即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只有背书人名称。
1、托收是债权人(出口商)为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款项,出具汇票(债权凭证)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保险单据:?
保险单据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承保证明,又是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契约,在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它是被保险人索赔的主要依据,也是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
信用证:
L/C是银行应买方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兑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是开证行应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跟单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在一定条件下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书面承诺.它是进口方银行(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申请人)的申请和要求,向出口商(受益人)开立,凭规定的单据,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文件。
7/不可撤销信用证是信用证一经开出并经受益人接受后,开证行便承担了按照信用证上所规定的条件履行付款义务的凭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除非得到信用证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撤销或修改信用证。
8福费廷:也称为包买票据,是一项与出口贸易密切相关的新型贸易融资担保结算方式。简单地讲,是福费廷商也即包买商无追索权地买断由于商品或劳务出口而产生的未到期应收账款的业务行为。具体表现为福费廷商无追索权地贴现代表应收账款的远期汇票或本票,从而使出口商提前兑现销售收入。
9包买商:通常为出口地的银行或其附属机构,也或金融公司、福费廷公司等其他融资机构,应出口商的询价要求提出包买报价,在出口商接受后,与出口商签订包买协议,按照约定无追索权地贴现出口商提交的合格票据,并收取相应的利息及费用。
10发票:通常即指商业发票,是卖方向买方开立的,凭以向买方收款的发货清单,也是卖方对于一笔交易的全面说明,内容包括商品的规格、价格、数量、金额、包装等。
6.租船合约提单:
是指在租船运输业务中,在货物装船后由船长或船东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提单内容和条款与租船契约有冲突时,以租船契约为准。
7电汇: 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加押电报、电传或SWLFT形式指示汇入行(国外联行或代理行)解付一定数额款项给指定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8信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邮寄给汇入行,授权汇入行(国外申请或代理行)解付一定数额款项给指定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9票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出一张有指定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给汇款人,收款人凭汇款人交付的票据取款。这种以银行即期汇票作为汇款工具的支付方式称为票汇。
1预付货款:进口商将货款的一部分或全部支付给进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再发货,这是汇款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实际运用。
货到付款出口商先发货,待进口商收到货物后,立即或在一定时间内将货款汇交出口商,这是汇款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实际运用。
2售定:又称“先出后结”,是一种延付货款的结算方式。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出口后,不通过银行,直接将货运单据递交进口商,进口商收到货运单据时,或其后一定时期内,按售定的价格,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付出口商。
3寄售:亦称委托交易。是指出口方先将货物运到国外,委托国外商人按照事先规定的条件代为出售,代理人扣除佣金后将销售收入汇交出口商。
4.保兑: 有关银行收到开证行或受益人的邀请, 同意并以明确方式确认,对信用证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不可撤销的第一性付款责任。
5.议付: 出口方代理行收到开证行的邀请或根据信用证的相关规定,审核单据相符之后, 买入跟单汇票,向受益人垫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成为付对价持票人或正当持票人的行为。
1、备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向受益人出具的旨在保证申请人履行合约义务,并在申请人未能履行该义务时,凭受益人提交的文件或单据,向受益人作出一定金额支付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
2.银行保函:是指银行以自身的信誉,应起客户的要求或其他人的指示而开立的保证文件,他就委托关于某一基础合同的债务或哲人向第三放当事人作出保证,如委托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由银行向第三方当事人作出赔偿。
3.出口押汇:是出口商将代表货权的单据以及其他单据抵押给银行,从而得到银行的除押汇利息及费用后的所有追索权的垫款。
4.打包放款:指出口商在提供货运单据之前,以供货合同或从国外银行收到的,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向当地银行抵押,从而取得生产或采购出口货物所需要的周转资金的融资行为。
5.承兑人:指在票据的正面签署承诺到期支付票款的付款人。
6.背书人:指在票据的背面签署,意即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后手的持票人。
7.承兑:指付款人在票据的正面签署,承诺到期履行支付票款之者的票据行为。
8.背书:是指转让意志的表示。由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署。意即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后手的票据行为。
9.记名式背书:即将票据背书给某一特定人或特定人的指示人的背书。
10.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只在票据背后签名,而不注明付给某一特定人或特定人的指示人的背书。
11.限制背书:是指禁止票据继续转让或仅表明票据授权的背书。
12.贴现:指银行或贴现公司买进未到期票据,从票面金额中扣取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