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7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于今年6月1日生效,其中第四十二条和第七十六条,分别对药品专利有效期补偿等方面做了原则性规定:
新增关于药品专利补偿的规定 摘自第四十二条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新增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 摘自第七十六条
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
修改溯源之医药企业痛点
医药业的一些重要产品,如阿司匹林、抗生素、降血压药品、降胆固醇药品、治疗艾滋病的药物、治疗心脏病的药物、治疗前列腺癌的药品、治疗帕金森综合征的药品、速效安眠药,还有医治心理疾病的抗抑郁性药物等,虽然它们的成本非常低廉,但是研发药品的成本极其高昂。
虽说专利制度从专利申请日起有20年的产品保护期,但是药品长时间的临床试验,大大缩短了药品上市后的专利有效期。举个例子:我国专利保护期为20年,而一个创新药从申请专利到上市,往往需要10多年时间,上市后专利保护期不到10年。所以一些畅销药的不得不采用高昂的定价,来赚取药品利润使公司获利,但是高昂的药品价格又会使病人望而生却……所以,专利制度使得制药公司陷入了一种两难境地,一方面高于生产成本的定价将使病人减少对药物的使用,另一方面高昂的价格又有助于制药公司收回其巨额研发成本。
尽管自2018年起,我国已优化、加快了新药的上市审批流程,但其仍然需要耗费很长时间,使得新药上市后的获利无法填补研发药品的高昂成本,生物技术公司甚至很可能会出现亏本的情况。如何让药企充分获取利益,是提高药品研发积极性的重要因素。
对我国药企有哪些影响
先前的《专利法》中缺乏药品专利期限补偿的规定,往往导致创新药上市后获利期短,不利于鼓励药物研发和制造企业的创新。现阶段,随着我国医药产业的发展,药企对创新药品的研发投入和创新能力逐步提高,《专利法》新修改增设的新药专利部分能够保障企业研制新药的积极性。
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新的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能够促进新药能够尽早在我国上市,提高药品可及性,保障公共健康。
本次修改《专利法》在加强药品专利保护、鼓励医药领域创新方面做出了努力,希望真的能够解决医药企业的痛点,使得生物公司能够积极开展新药研制工作,造福全社会。